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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行为

2021-11-14

云南教育·视界 2021年9期
关键词:学校

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教发〔2021〕9号)。“该《通知》对规范工作理顺‘公参民学校体制机制,着力建立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各安其位、相互促进的教育格局,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和针对性。”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这样解读《通知》。

以下为《通知》全文及相关权威解读。

近年来,公办学校(含其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学校基金会、学校工会等附属机构,下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下统称“公参民”学校),积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方优质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公参民”办学模式诱发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贯彻义务教育由国家统一实施的要求,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专项规范,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范围

“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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