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教育督导真正“长牙齿”
2021-11-14
云南教育·视界 2021年9期
关键词:教育
7月20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发出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国教督〔2021〕2号)。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压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9月1日,《问责办法》正式实施,在当天举行的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对《问责办法》的出台实施作了权威解读。
以下为《问责办法》全文及相关解读。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教育督导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督导问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督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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