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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有关酋邦的研究评述

2021-11-12李志伟

文物春秋 2021年5期

李志伟

【关键词】酋邦理论;社会演进;不平等社会;新石器时代晚期

【摘要】酋邦是国外人类学家构建的人类社会演进体系中的一个发展阶段,介于原始平等社会和国家社会之间。自20世纪80年代酋邦理论被引入国内,至今已有近40年的研究历程,根据研究内容及研究层次,这一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983—1994年,初步引入酋邦理论;1995—2005年,聚焦酋邦的政治特征和成因探讨;2006年至今,侧重酋邦理论的适用性辨析和比较研究。综合前人关于酋邦理论的见解可知,酋邦是一个由多聚落或多社群组成的、存在等级分化与权力集中现象的政治单位,其最本质的特征是产生了政治不平等现象。“酋邦”与“聚落群(团)”“古国”等概念的基本内涵相近,且能够较为准确地表述我国新石器时代晚期的不平等社会,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在探索国家起源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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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山东大学青年交叉科学创新群体项目“黄淮海地区文明探源的科技支撑与多学科合作研究”(项目编号:2020QNQT018)和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海岱地区史前时期玉器材质及制作工艺研究”(项目编号:21CKGJ04)研究成果

在国外人类学家构建的人类社会演进体系中,酋邦作为一个社会发展阶段,指国家出现之前就已存在的不平等社会,是介于原始平等社会和国家社会之间的过渡社会形态。20世纪50年代,美国学者奥伯格(K.Oberg)在研究美洲低地的土著居民时最先使用“酋邦”一词,提出“同姓部落、氏族部落、酋邦、国家、城市国家和帝国”的演进序列,开启了酋邦研究的先河[1]。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人类学家塞维斯(E.R.Service)在其著作《原始社会组织》和《国家与文明的演进》中将早期社会的发展历程分为游团、部落、酋邦和国家四个阶段[2,3],认为酋邦处于早期社会向国家过渡的关键阶段(又称“酋邦理论”)[4]15,自此,对酋邦社会的研究逐渐受到国外人类学家的重视。20世纪80年代,酋邦理论被引入中国,部分学者尝试用该理论解释中国早期国家之前的不平等社会[5]171—305,同时也有学者质疑酋邦理论尤其是酋邦社会阶段在中国的适用性[6]。笔者尝试梳理40年来国内史学界关于酋邦的研究历程,在总结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对酋邦概念在中国的适用性提出一些浅见,以期对酋邦理论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一、国内关于“酋邦”的研究历程

根据研究内容及研究层次,可将国内对于“酋邦”的讨论划分为三大阶段:第一阶段为1983—1994年,初步引入酋邦理论;第二阶段为1995—2005年,探讨酋邦社会的主要特征和成因,并阐明酋邦理论的学术价值;第三阶段为2006年至今,关于酋邦概念在中国的适用性的讨论逐渐增多,出现了理论比较研究。现将各阶段主要研究情况分述如下。

1.第一阶段:1983—1994年

1983年,张光直在《中国青铜时代》一书中最早引入塞维斯提出的酋邦理论,并将中国华北地区古代社会的演进过程与酋邦理论中的四个社会阶段相对应[7]。随后,谢维扬[8]、童恩正[9]与龚缨晏[10]均对“酋邦”概念做出了解释。其中,谢维扬和童恩正对酋邦的基本特征进行了概括,认为主要体现为三点:出现跨村社的政治联结,其规模大于部落;存在社会等级分层以及“金字塔”形权力机构,酋长拥有较大权力;生产专门化增强,非互惠的再分配机制产生。谢维扬认为酋邦是中国早期国家的前身,童恩正则进一步认为秦汉乃至唐代存在于南方地区的少数民族政权即是酋邦社会。但两位学者在对个别具体问题的认识上存在差异,如谢维扬认为酋邦社会中血缘因素大为淡化,童恩正则表示血缘关系仍是成员间主要的连接纽带。龚缨晏梳理了国外酋邦理论的形成过程,并对国外史前酋邦的考古学标志、酋邦产生和发展的动因以及其与国家的区别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了介绍。

此外,童恩正还总结出判断酋邦社会的12条考古学标准,如出现社会等级、形成政治中心、生产专门化、产生集中的决策机构、出现暴力和征服战争、原始宗教地位提升和权威象征物出现等等[11]。他将滇文化的相关资料与上述标准进行对应,认为战国晚期至西汉的滇族社会是名副其实的酋邦。

2.第二阶段:1995—2005年

以1995年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一书[5]的出版为标志,对酋邦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理论讨论层面,谢维扬较为系统地讨论了“早期中国”的内涵及其形成过程,其提出的“部落联盟模式”和“酋邦模式”两种国家演进途径,在此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对学界产生了重要影响[5]73—76,171—235。对比前一阶段的研究,谢维扬的“酋邦学说”在三个方面有所发展:一是着重讨论了酋邦社会的政治特征,认为其已存在具有等级意义的社会分层,酋长拥有真正的实权并享有特权,萌发出最早的专制主义政治形式,存在中央集权特征。二是开始关注酋邦的形成动因,以民族学案例论证酋邦的形成与对外征服活动密不可分。三是敏锐地察觉到酋邦具有向國家过渡的社会属性,并将之运用到对中国早期国家的产生及专制权力的考察上,拓宽了国家起源研究的理论视野。

针对谢维扬的观点,部分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与谢维扬强调外部条件促成酋邦产生的观点不同,吴予敏侧重内部因素尤其是原始宗教的作用,认为部落首领如能借助巫教使权力合法化,同样能够保持权力和社会的稳定,进而促使部落走向“酋邦—专制国家”[12]。陈淳则着眼于酋邦的社会特征,指出谢维扬提出的酋邦社会出现血缘关系解体和“金字塔”形权力结构的观点均属武断臆测,尤其是断言酋邦已具有专制政治的特点缺乏依据,有违概念本意[13]。易建平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指出谢维扬“酋邦学说”的缺陷所在[14—17],否定对外征服一定产生专制政体或形成酋邦,强调酋邦中统一或集中的权力中心并非个人性的专权,酋邦社会是非强制性的权威社会,不能与专制政治等同起来。

另外,谢维扬关于酋邦的“过渡性”与“非过渡性”的讨论注意到了酋邦之间发展过程的不平衡性,在此基础上,刘莉探讨了酋邦社会的具体类型差异,她把龙山文化时期的聚落划分为统一型酋邦、不发达型酋邦和抗争型酋邦三类[18]。

理论译介方面,以全洪和陈淳两位学者为代表,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国外人类学家的相关研究,为我们深入了解酋邦概念的内涵提供了条件。陈淳认为酋邦理论给我们的最大启发是考古研究应当引入和重视“社会”的概念,从社会的政治结构、意识形态、经济基础、等级分化、生产方式等多个维度,深层次地探讨史前社会的复杂化进程,而不是局限于物质文化描述[19,20]。全洪则提出我们不应该简单地套用概念,而是应综合民族学材料和考古遗存,尽可能地用实例充实酋邦的社会组织特征[21]。

实证性研究方面,部分学者开始将“酋邦”概念与历史材料进行对应:龚缨晏[22]和谢维扬[5]236—305以考古材料和文献记载为出发点,总结了史前晚期社会的特征,认为距今6000—4000年的社会已经具备酋邦的特征。戴尔俭以良渚文化为个案,指出良渚社会虽有较高程度的社会分化,但尚未发现成熟的文字和明确的城市遗迹,大型建筑规模尚小,显然处于前国家社会,即酋邦阶段[23]。童恩正[24]和叶文宪[25]分别以唐代南诏和战国时期吴、越的立国为例,论述了历史时期酋邦的形成及其向国家演变的过程。

3.第三阶段:2006年至今

以2006年张学海先生发表《聚落群再研究——兼说中国有无酋邦时期》一文[26]为标志,酋邦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古代社会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

事实上,早在2000年北京召开的“中国文明起源与早期国家”学术研讨会上,就有学者对酋邦理论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但在后来的会议纪要中并未做出具体说明[6]。直到2006年以后,质疑酋邦概念在中国的适用性的观点才逐渐增多。张学海最先从聚落分析的角度提出部落群是部落到国家的过渡阶段,不必单独划分出酋邦阶段[26],马新和裴安平持有类似观点。马新认为处于聚落阶段与方国阶段之间的群落阶段是中国早期国家形成前的过渡时期[27],裴安平认为血缘氏族社会与国家之间存在的过渡社会应是以实力和利益为基础的聚落群团[28]506—520。还有学者从创立背景、具体内涵等方面指出酋邦的理论困境。如刘恒武认为,酋邦理论缺乏系统缜密的实证研究,人类学家以观察到的现代民族材料构建古代社会演进方式,忽视了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历史信息,其可靠性要大打折扣。他指出,国外人类学家论述酋邦时始终在历史特殊性的考察和社会演化通则的探讨这两种倾向之间摇摆,致使理论内涵存在不严谨、不全面的问题[29]。范永禄则提出,由部落社会到国家,经历了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而过渡阶段的社会形态表现多样,相较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正式行政机构”,以是否存在中央集权作为区分标准更能体现国家与酋邦的差异[30]。

与质疑相对,也有很多学者坚持酋邦理論具有借鉴意义,并从理论价值探讨和实证性研究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理论价值探讨方面,沈长云认为酋邦理论是对摩尔根社会进化论的补充,对于完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进化学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31]。易建平指出对酋邦理论等国外新理论的借鉴,既能拓宽我们的研究视野,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我国学术界与国际研究新进展之间的隔阂[32,33]。陈淳引用塞维斯和内格尔的话申明了酋邦理论的学术价值,即科学的概念是探求综合性解释的必然结果,是系统表述结构特征的需要,考古学家应当在历史和进化的脉络中把握历史研究[34]。在强调酋邦理论具有借鉴意义的同时,也有学者注意到酋邦社会在不同时空中的差异性。比如焦天龙梳理了玻利尼西亚(Polynesia)酋邦的研究简史后提出:酋邦社会是复杂的,社会分层、权力结构和经济形态往往会出现较大的区域差异;聚落形态不一定都能反映社会结构,社会分层复杂并不意味着聚落形态差异较大;神权与酋长权的关系相当复杂,有些酋邦将二者合为一体,有的则完全分开[35]。

实证性研究方面,使用“酋邦”概念解释和概括中国古代社会的研究较为多见,主要集中在新石器时代晚期社会。有的是对某一考古学文化是否发展至酋邦阶段进行考证[36,37],[38]325—335,有的是借用“酋邦”概念从宏观视角概括区域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39—41]。李伯谦则是在梳理中国文明起源与发展的历程时明确提出,根据社会发展的特征,公元前3500年至公元前2500年的中国社会即为酋邦社会[42]。

此外,部分学者开始关注不同理论之间的比较研究。王震中较早认识到酋邦理论、分层理论与聚落形态学理论具有相似之处,不同理论的结合与理论创新是理论研究的趋势和方向[43]。之后,他将中心聚落、原始宗邑与酋邦进行整合研究,阐明三者具有的相似特征[44]。易建平提出弗里德(M.H. Fried)所谓的“分层社会”是经济意义上的分层,而酋邦则是政治意义上的分层,两者不能完全等同[45,46]。谢维扬则持不同观点,认为酋邦也存在社会分层,且酋邦与分层社会在社会组织演进过程中同样是国家出现之前的过渡阶段,可以相互对应[47]。张宏彦比较了“酋邦”与“古国”的内涵,指出研究中国文明与国家起源应有更为宽广的视角和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不能简单套用酋邦理论[48]。张良仁结合社会进化方面的相关理论,提出酋邦的产生就是核心村落崛起与平民村落丧失部分自主权的过程[49]。

回顾国内对于酋邦概念的研究历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研究成果。第一,张光直、谢维扬、陈淳等学者对酋邦理论的引入和介绍,使国内学界基本把握了“酋邦”概念的内涵,为探讨中国古代社会的演变规律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第二,童恩正等学者对酋邦特征的归纳以及学者们围绕酋邦的社会特征所展开的讨论,明确了酋邦社会的基本政治特征,即存在权力集中趋势但未产生强权专制。第三,关于酋邦概念的实证性研究表明,中国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同样存在一个可以与酋邦大致对应的社会发展阶段,以酋邦理论解读中国早期国家出现之前的不平等社会,拓宽了探寻国家起源的研究视野。

综合前人有关酋邦概念的见解可知,酋邦社会最本质的特征是产生政治不平等现象,这也是“酋邦”概念的核心要义所在。具体表现为:社会成员内部有了地位分化,并由此产生贫富分化,形成等级分明的社会阶层;单个聚落内部出现等级较高、权力较大的首领或上层决策集团,个人性质的权力不断彰显;区域聚落之间存在一个等级较高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周围聚落的中心聚落,高等级聚落与低等级聚落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简言之,酋邦是一个由多聚落或多社群组成的、存在等级分化与权力集中现象的政治单位。

二、酋邦概念在中国的适用性

由前文可知,虽然学界肯定了酋邦概念的学术价值,但对于该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研究却并未达成一致。笔者认为,酋邦概念虽然有一定的理论缺陷,但并不能因此而完全否定其在中国的适用性,下面从酋邦与聚落考古、古国等相关考古学理论的关系及中国新石器时代晚期社会发展特征两个方面进行具体论述。

首先,“酋邦”与“聚落群(团)”“古国”等概念的基本内涵相近,均可准确地表述出前国家时期不平等社会的主要特征。

人类学家总结出的酋邦社会的某些特征与聚落考古中的聚落群(团)多有契合之处。如酋邦是由多聚落或多社群组成的自治政治单位,而聚落考古中的“区域聚落”或“聚落群(团)”也暗示着区域内的不同聚落之间存在社会联系甚至是统辖与被统辖的关系;酋邦内已经出现了等级分化,而聚落群(团)内部与区域聚落之间在聚落形态上同样存在等级差异;酋邦社会中的政治中心与聚落考古中的中心聚落均表明区域聚落中存在权力中心或领导中心。因此,酋邦概念与聚落考古不是对立关系,酋邦大致可以与聚落演变过程中的“聚落群(团)”阶段相对应。

塞维斯等学者将酋邦视为国家出现之前的过渡社会[4]15,这是站在人类学视角提出的古代社会演进阶段。张学海等学者认为“部落群”“群落”或“聚落群(团)”是部落到国家之间的过渡社会形态[26—28],这是从聚落考古角度出发构建出的中国史前文明的演进道路。两种理论在学科背景、参考材料和研究思路上均存在较大差异,聚落考古侧重于对聚落空间分布、聚合状况、规模等级等内容的分析,酋邦理论则是从现有民族学材料出发,归纳出前国家时期不平等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现象及内在规律,因而两种理论的术语表达方式有所不同。但实际上,两种理论都能从自身的角度合理阐述社会分化与不平等现象。因此,采用“群落”或“聚落群”等聚落考古术语并不意味着要排斥“酋邦”概念的存在。

从社会发展过程看,国家的出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部落阶段到国家阶段,中间理应存在一个不平等的过渡社会阶段,如何表述这一阶段,“酋邦”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尝试。诚然,酋邦是人类学家在现代民族学材料基础上构建的社会组织演进体系中的一个阶段,既没有借鉴考古材料,也没有参考古代的民族材料,这是用酋邦概念解释中国古代社会时无法回避的局限性。但丰富的民族学材料表明,其理论模型是有现实依据的。至于酋邦能否与史前考古遗存相对应,尚需进一步验证,而实证性研究正是判断理论模型能否成立所必经的一步。

值得注意的是,苏秉琦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古国—方国—帝国”的社会演进模式,其中“古国”就是对较典型的国家政体——“方国”产生之前不平等社会的高度概括,这是中国学者基于中国材料提出的本土化理论,也是社会组织演进理论探索的典范[50]130—167。苏秉琦将“古国”定义为“高于部落以上的、稳定的、独立的政治实体”[50]131,但未给出明确的判定标准。之后,裴安平对其进行了完善,提出“古國”是“以血缘组织为单位,既跨血缘、又跨地缘并且建立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28]482。最近,何努将“古国”定义为“高于部落之上,有地缘政治倾向,稳定的、独立的、等级化的血缘政治实体”,并提出判断古国存在的考古标准[51],使得“古国”概念的使用更具可行性。比较来看,“古国”与“酋邦”在内涵上是基本一致的,都把握住了前国家时期不平等社会最主要的社会特征,都是对前国家时期不平等社会较为合理、准确的概括,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此外,“古国”概念不断得以完善的过程也启示我们,理论进步是在不断充实实践研究的过程中实现的。作为一种理论尝试,酋邦概念也应在跨学科运用中不断借鉴相关理论,在实证性研究中逐渐完善自己。

其次,以“政治不平等”为核心要义的酋邦概念,能够较为准确地表述中国新石器时代晚期社会出现的等级分化与权力集中现象。下面笔者试以环太湖地区、中原地区和西辽河流域的考古学文化为例加以说明。

环太湖地区新石器时代的考古学文化发展序列为马家浜文化→崧泽文化→良渚文化。在马家浜文化时期,社会分化并不明显,墓葬形制和随葬品数量差别较小,随葬品多为陶器、石器等日常生活用品,可见少量环、玦等小型玉器装饰品[52]。到了崧泽文化时期,等级分化开始在少数聚落内部显现,如江苏省苏州张家港东山村墓地。该墓地共发现崧泽文化时期墓葬42座,包括早期墓葬20座、中期墓葬18座、晚期墓葬4座[53,54]。早期墓葬中有4座面积超过4.5平方米,随葬品数量达40件以上且包括较多玉器,如M90共有随葬品65件,包括玉器19件,是东山村墓地随葬品最为丰富的墓葬。中期墓葬中有3座随葬品超过30件,其中包括10余件玉器。晚期墓葬中有3座随葬品数量超过15件,包括玉器1~3件。除上述10座等级较高的墓葬外,其余32座墓葬随葬品大多在10件以内,且基本不见玉器,墓圹面积也相对较小。此外,除晚期墓葬具体资料不详外,在随葬品数量较多的早期和中期墓葬中,还发现有制作精细且没有使用痕迹的石钺或玉钺。东山村墓地墓葬在墓圹面积和随葬品数量、种类方面的差异,表明墓主人生前在掌控社会财富和资源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别,这应与他们的社会地位差异密不可分。至良渚文化早期,等级差异开始显现于区域聚落之间。以浙江省杭州余杭瓶窑镇良渚聚落群为例,良渚文化早期,此区域约分布有10处聚落[55],其中瑶山遗址文化发展水平最高,其次为吴家埠和后头山遗址,另有庙前、毗山、上口山和钵衣山等小型聚落遗址。对比来看,瑶山遗址是由祭坛和墓葬组成的高等级墓地,在已公布的13座墓葬中,有3座随葬品数量为100件(组)以上,其余均在数十件(组)左右[56]。玉器是瑶山墓地的重要随葬品,各墓均有发现,有11座墓葬的随葬品中玉器的占比高于80%,且有玉璧、玉琮、玉管状器和玉钺等礼仪用器。吴家埠遗址发现墓葬11座,无祭坛、高台等人工堆筑遗迹,各墓随葬品数量约为10~38件,玉器在随葬品中的占比为30%~80%,且以装饰性玉器为主[57]。庙前遗址共经过六次发掘,发现良渚早期的房址、灰坑、沟渠、墓葬等遗迹,出土遗物多为日常生产生活用具,在第一、二次发掘发现的30座墓葬中,17座墓葬共出土45件玉器且不见礼仪用器[58]。由此可知,瑶山聚落在社会财富积累和珍贵物品占有方面最为突出,社会地位最高,吴家埠聚落人群稍逊于瑶山聚落,庙前聚落人群则用玉最少,社会地位相对低下。整体来看,自崧泽文化至良渚文化早期,以扩大墓葬规模以及随葬玉器彰显个人或聚落等级地位的做法逐渐盛行,这与酋邦概念所描述的等级分化现象相符。到了良渚文化中晚期阶段,随着良渚古城的营建、城外水利工程的修筑、反山和汇观山等祭坛的出现以及社会分工和统一信仰的形成,环太湖地区逐渐步入早期国家阶段。

中原地区新石器时代的考古学文化发展序列大致为裴李岗—老官台文化→仰韶文化→庙底沟二期文化→中原龙山文化。中原地区的社会分化在仰韶文化西王村类型时期逐渐显现。以河南省三门峡灵宝西坡遗址为例[59—63],该遗址是铸鼎原遗址群的中心聚落之一[64,65],遗址内部发现有房址、墓葬等重要遗迹,均显现出等级分化的迹象。从房址发现情况看,早期阶段的西坡遗址以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大型房址为核心形成向心式聚落布局,到稍晚阶段,大型房址被废弃,在大型房址废弃堆积附近新建的面积接近100平方米的中型房址成为聚落的新核心。这些中型房址内部发现了朱砂以及磨制朱砂所用的磨石,表明后期居住在中型房址内的聚落人员可能与礼仪性活动有关,在聚落中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从墓葬情况来看,根据墓葬规模、随葬品数量和墓葬价值的差异,西坡墓地已公布的34座墓葬可分为4个等级,自高等级至低等级的墓葬数量分别为3座、6座、10座、15座,等级分布呈“金字塔”形,其中高等级墓葬随葬有体现权力地位的玉钺或石钺[66]。除了聚落内部人群的差异,等级分化同样反映在聚落之间。从聚落规模来看,西坡遗址的面积近40万平方米,而在铸鼎原一带与西坡遗址同时期的其他聚落中,除北阳平遗址(约85万平方米,是铸鼎原遗址群中规模最大者)外,聚落面积均在12万平方米以下,聚落间的规模差异明显。这种聚落规模和聚落等级之间的关联性,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往往表现得比较明显,中原地区亦是如此。对晋南运城盆地东部地区的区域系统调查显示[67],属于庙底沟文化的聚落有66处,包括面积超过90万平方米的大型聚落4处,20~90万平方米的中型聚落16处,20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型聚落46处,以大型聚落的存在为主要参考,结合中、小型聚落的空间分布状况,可将这66个聚落划分为6个内部聚落之间等级差异明显的聚落群。综上可知,自仰韶文化西王村类型至庙底沟二期文化时期,以社会地位分化、聚落等级分化和石钺、玉钺等权力象征物的出现为特征,中原地区进入不平等社会时期,这与酋邦社会的内涵一致。到了中原龙山文化阶段,个别地区开始向国家阶段演化,其中陶寺遗址最具代表性[68]。该遗址出现了由城垣、宫殿区、祭祀区、仓储区、贵族墓地等多个部分组成的大型城址[69],墓葬等级分化更为显著,大型墓葬随葬包括玉器、漆木器以及不同材质的礼乐器在内的丰富的随葬品,小型墓葬则仅有数件日常生活用品或无随葬品[70]。

西辽河流域新石器时代的考古学文化发展序列为兴隆洼文化→赵宝沟文化→红山文化。在红山文化中期以前,西辽河流域的社会一直处于相对平等的(氏族)部落阶段,居址为成排成组的半地穴式房址,出土遗物多为以筒形罐为主的日用陶器和打制、磨制石器以及细石器,还有环、玦之类小型装饰玉器。到红山文化晚期,社会分化现象表现得较为突出。以牛河梁遗址为例,遗址内发现由“女神庙”和多处积石坛、积石冢组成的大型公共建筑群[71]。其中,第二地点规模最大,以积石坛为中心,东西排列着5处积石冢,每冢现存面积为150~720平方米不等,冢内发现有墓葬,墓内随葬品多寡不一,少数墓葬随葬有玉器,包括璧、龟、箍形器、人面像等礼仪玉器。郭明在分析牛河梁遗址社会分化情况时指出,遗址第一期就已出现社会纵向分化(人群内部)并呈现制度化特征,社会横向分化(人群之间)也在逐步加强,群体礼仪行为一致性愈加明显[38]141—210。由此可见,牛河梁遗址在红山文化晚期阶段,同样以墓葬规模及随葬玉器彰显个人地位,并由此强化聚落人群内部和聚落之间的等级差异。可以想见,在面对大型公共建筑修筑以及玉礼器生产、分配时,等级地位较高的社会成员或社会上层集团在人员和资源的组织、调配、管理方面也必然形成了较为强大的领导力,这样才能保证坛、冢、庙等大型建筑的营建和自身地位的维护与强化。红山文化晚期存在的等级分化和上层权力凸显等社会特征,符合酋邦社会政治不平等的内涵,笔者认为,可以将这一阶段称为酋邦社会阶段。

综上所述,新石器时代晚期以来,各地都先后出现了社会等级分化的现象:在聚落内部,以墓葬规模和随葬品數量、种类的差异彰显个体的社会地位差异,以礼仪用器和权力象征物的出现为标志,个人权力开始凸显;在区域聚落之间,以聚落规模大小和是否拥有高等级建筑显现出聚落的等级差异。同时,较大型公共建筑的营建和高规格玉器的大量出现,表明聚落内存在具有一定组织、调配、管理能力的社会上层权力人物或集团。这些社会特征,均与酋邦概念所论述的不平等社会相契合。因此,以“酋邦”概括新石器时代晚期以来、早期国家出现之前的不平等社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结语

酋邦概念自1983年传入中国至今已近40年,学界就酋邦的理论内涵、学术价值、概念适用性以及酋邦社会的成因等诸多方面展开了有益讨论,其间虽存在质疑声音,但理论和实证性研究均表明,酋邦概念在探索国家起源方面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酋邦是一种研究前国家时期不平等社会的理论尝试,它与“聚落群(团)”和“古国”等概念共同丰富了社会组织演进理论的内容,拓宽了研究文明和国家起源及发展进程的视野。研究者们应当在全面、准确辨析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总结酋邦概念的合理成分,修正理论缺陷,并根据研究需要做出合适的术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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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晓虹;责任编辑: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