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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的合宪合法性与立法模式探究

2021-11-12黄燕花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区域

黄燕花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2019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为保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全面有序推进,必须重视区域法治建设的引领推动作用。其中,区域协同立法作为立法实践的新样态,在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上起着关键作用,但因其缺乏明确的宪法法律依据、与现行立法体制存在不相容之处而面临合宪性与合法性困境。而当前长三角区域法治建设相对滞后于区域经济与社会一体化发展应当引起重视,区域协同立法作为区域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必须深入推进。为了更好地发挥区域协同立法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必须对其合宪性与合法性问题作出进一步研究和回答,并致力于在适应现行立法体制的基础上,探索确立一种可操作的、长效的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模式。

一、区域协同立法的合宪合法性分析

长期以来,人们对区域协调发展的关注主要集中于经济和社会层面,对区域协同立法则鲜有探讨。然而,在依宪治国、依法治国背景下,对区域协同立法的合宪性与合法性论证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也是区域协同立法在法治轨道内运行所要回应和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区域协同立法的合宪合法性困境

1.同宪法序言、总纲和国家机构有关规定的契合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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