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行政协议的司法认定、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
——基于《行政协议解释》的文本分析
2021-11-12朱兵强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效力
朱兵强,欧 婷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作为具有双方合意的柔性行政行为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解释》)对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及救济作了全面规定。行政协议纠纷解决由原来区分行为发生阶段、按行为性质分别审查转为全面审查,并且强调同时审查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与契约性。《行政协议解释》出台所带来的这些新变化对行政协议的效力认定、法律后果与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值得研究。
一、无效行政协议的司法认定
行政协议无效是对协议效力审查的结果之一。从《行政协议解释》的规定来看,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引入了对合同有效性的审查,偏向于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审查,其依据主要体现在《行政协议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即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由此可见,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不仅是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还应当包括对协议双方合意真实性的考虑,“在‘行为说’的表象之下,行政协议之‘双方合意性’已经渗入行政协议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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