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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情势变更规则的发展与适用

2021-11-12王文卿惠文文

中国国情国力 2021年2期
关键词:疫情

王文卿 惠文文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情势变更作为合同编新增内容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且,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推向高峰,情势变更的司法审查问题亟需厘清。

一、规范的更新:情势变更制度的发展及其与不可抗力关系的厘定

(一)情势变更制度的发展

情势变更也被称为情事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动摇或覆灭合同基础的重大变化,这些重大变化不可归责于任一当事人,若继续推进合同将有违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允许双方当事人以协商或者诉讼、仲裁的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长期以来,要想理解情势变更的产生与发展,必须要将其与不可抗力放在一起综合分析。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以及不可克服的事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此时可以免除违约方责任或允许其解除合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关系经历了由彻底分立到因果共存的演化。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合同法中没有规范条文表述情势变更的有关内容。但在20世纪90年代,情势变更的相关内容已经多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文件中。直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规则。根据该条规定,情势变更的客观情形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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