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划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边界起到了何种作用?
2021-11-12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5期
关键词:法律
这一问题涉及实体上刑法与民法之间的联系,理论上已经基本能够达成共识,即立足于法秩序统一原理,在存在前置法规定的情况下,民事违法与刑事违法之间是包容关系,具体到个人信息犯罪中,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划定了最大的入罪边界。在此分别从民法与刑法学者的视角进行观点介绍。
程啸: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哪些属于个人信息民事侵权行为,进而为刑法入罪提供正当性基础与依据
程啸教授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分为两个层次:首先,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进行辨正,认为在民法上个人信息仅仅是一种民事权益,且只有行为人违反保护性法律侵害个人信息时,才产生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进而,这些保护性法律为刑法处罚对侵害个人信息行为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与依据。展开如下:
程啸教授认为,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也不应使自然人个体对个人信息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支配。这样做不仅无法使每个自然人更好更快地了解自己和他人,也难以实现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以更多样化的方式实现彼此的交流沟通的目的。民法不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而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本身也不是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但是,个人信息上附着了其他需要法律保护的利益。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利益已得到了现行法上各种人格权的保护,如个人信息上的隐私、生活安宁等利益为隐私权所保护,自然人对作为个人信息的姓名所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的利益被姓名权加以保护,肖像权保护的是自然人对其肖像的支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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