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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的认定有什么影响?

2021-11-12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5期
关键词:信息

刑法没有对“个人信息”进行界定,在此之前,刑法一般是参照林林总总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来界定其犯罪对象,如网络安全法、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身份证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那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后,应当如何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分为以下两个层次:1.了解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界定;2.从刑法的角度对个人信息进行界定并明确民法规定的借鉴意义。

张新宝: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概念+列举”的方式界定个人信息

张新宝教授梳理了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个人信息的规定。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采取“概念+列举”的方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了界定,即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张新宝教授认为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

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第四条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将个人信息划分为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法律为了强化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对其设置了特殊的处理规则,在敏感信息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则属于一般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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