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
2021-11-12张明楷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7期
张明楷
根据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欺骗行为必须使受骗的对方(他人、受骗者)陷入或者继续维持(强化)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诈骗罪中包含使他人(受骗者)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的要素,故诈骗罪的受骗者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具有处分能力的自然人。因为只有具有处分能力的自然人,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不仅自然人以外的动物、机器、组织体等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而且不具有处分能力的婴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也无所谓陷入认识错误和处分财产的可能。此外,不要求受骗者具有特定性。
不可否认,法人完全可能成为诈骗罪的被害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人本身也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
关于法人的本质,民法上存在三种主要学说。法人拟制说认为,法人为观念的存在,其人格是基于法律的拟制,换言之,是出于法律上的目的而承认法人的人格。法人否认说则是不承认法人存在的各种学说。其中,目的财产说认为,法人不过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法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受益人主体说认为,法人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实际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只是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个人;管理人主体说认为,法人的财产并不是属于法人本身所有,而属于管理其财产的自然人。而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思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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