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红:慎重扩大轻罪范围,理性对待轻罪化进程
2021-11-12刘艳红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7期
刘艳红教授认为继《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后,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将高空抛物、抢夺方向盘、暴力催收债务等行为入罪,使得当前风险社会呈现出“刑事立法活性化,刑法介入早期化,刑罚处罚严厉化”的典型特征,刑法已由事后惩治犯罪的手段转变为事前预防犯罪的工具,积极预防主义成为当下刑法观的主流。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是积极刑法观的立法实践
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积极刑法观、积极主义刑法观等概念只是刑法理论上的基于不同侧面的不同表达方式,实质上是同一个概念。在风险社会,采用积极预防性刑法观更为恰当。积极预防性刑法观,即主张动用刑法作为防范社会风险的手段。在刑事立法上,它主张扩大刑法犯罪圈和刑罚处罚范围,主张提高犯罪的法定刑加重处罚力度,使刑法成为保护社会安全的工具。
衡量一部立法是否为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体现,有两个指标:一个是在刑事实体领域的犯罪化,另一个是在刑事制裁领域的重刑化。如果犯罪化与重刑化所占比例超越整部立法条文的半数,则该立法无疑体现积极预防性刑法观。
以此为衡量标准,我们可以发现,整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是典型的积极预防性刑法观之体现。积极预防性刑法观体现在刑事实体领域和刑事制裁领域,前者主要是通过入实体领域的犯罪化来实现,后者则是通过制裁领域的加重刑来达成。具体而言,在刑事实体领域,增加新罪或者扩大旧罪的处罚范围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基本立场,其中新增18个罪名,扩大处罚范围的条文有1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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