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支持扩大轻罪范围,延续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等行为的轻罪化
2021-11-12张明楷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7期
一、围绕高空抛物、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等行为的轻罪化,张明楷教授明晰了积极刑法观、消极刑法观与折衷刑法观的内涵与外延
消极刑法观的基本观点是,立法机关不应当积极地通过刑事立法增设新罪,不能扩大犯罪圈。消极刑法观的主张是,尽可能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因而反对当下的刑事立法现状。积极刑法观认为犯罪化与刑法谦抑性没有矛盾,积极刑法观主张通过积极的刑事立法扩大刑法处罚范围,使刑法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事实的需要。折衷刑法观基本上属于消极刑法观,在“积极”后面强调“谨慎”“稳健”,实际上是撤回了“积极”的主张。折衷刑法观的具体主张与消极刑法观并无区别。
在明晰概念的基础上,张明楷教授认为从刑事立法的态度而言,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折衷刑法观不会存在什么区别。区别主要表现在刑罚处罚的范围上,即刑法是否应当增设新罪以及增设的数量多少,我国当下需要采取积极刑法观,通过增设新罪来满足保护法益的合理要求。但是积极刑法观不是所谓激进刑法观,并非主张随意增设新罪,而是主张按照谦抑的法益保护原则增设新罪。
第一,坚持积极刑法观,需以法益保护主义为前提。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要以实质的法益概念为根据检视现行刑法的漏洞,为保护法益而增设新罪。但法益保护原则是指“谦抑的法益保护原则”,法益保护也应当是有限制的,并非一切侵害法益的行为都应由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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