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法治化如何实现?
2021-11-12陈少敏院国强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7期
关键词:信访工作
陈少敏 院国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的解决。”这为我们把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轨道,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对照2005年的《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们注意到,目前的信访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对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法律授权不足,信访工作体制仍未跳出传统的“人治”轨道。这就意味着县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就是“协助”本级政府首长处理日常的群众信访事项的带有秘书性质的办事机构,意味着日常的群众信访事项的处理是政府首长的职责。这种工作机制是“人治”而非“法治”,从行政程序法来看程序是倒置的;从行政实体法来看,作为带有秘书性质的政府办事机构的县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却还要承担政府信访工作职责,自相矛盾。诚然,信访法治化不否定政府首长对信访工作有“领导责任”,但是,不能将政府领导对信访工作的“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混淆起来,政府领导的信访工作的“法律责任”绝非日常的群众信访事项都要由政府首长来处理,也绝非处理日常的群众信访事项都要坚持“老大难,老大出来就不难”的工作机制。
二是信访事项范围的规定抽象狭窄,难以涵盖实际信访事项。由此带来了两个问题:其一,用行政争议来概括信访事项的投诉请求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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