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光辉照在我的律师徽章上
2021-11-12夏建军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7期
夏建军
2001年春夏之交,某日,掌灯时分,我接到五芳斋公司董事长赵建平急电:“夏律师,你在哪里?救救我!”
一刻钟后,赵董事长来到浙江省嘉兴市城北路嘉兴银行门口,将一档案袋交给我,说:“我被股东起诉,法院判我赔公司260万元,冤枉啊!我仅依市商业局指示,在兄弟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上盖个章。我是拿工资的人,哪里有这么多钱啊!”我惊愕之余,责怪他道:“我是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你怎么不早告诉我呢?”他说:“以为能赢的。”
这就是全国首例股东状告董事长侵权案。此案以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减持导致“股权之争”为背景。2001年3月至5月,《人民日报》《南方周末》《新华社内参》等数十家媒体分别以《五芳斋粽子好吃股难分》《股东可告董事长》《一场肥了个人的改制?》《董事长违规担保250万,判赔》等为题,连续对五芳斋公司董事长赵建平及其领导班子进行长篇累牍的谴责性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严谨办案,催生多部法律修改
当年5月,被外界认为是五芳斋公司“最大股东”的朱传林,以“违规担保”为由,一纸诉状将董事长赵建平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董事长赵建平赔偿五芳斋公司经济损失259万余元。理由是:赵建平以五芳斋公司名义为中百公司的借款作保证,显属公司法明令禁止的对象。我国公司法就股东代表诉讼,虽没有做直接的单一性条文规定,但结合第63条和第111条股东代表诉讼便法理昭然。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出发,原告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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