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问题
2021-11-12张明楷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9期
关键词:想象
张明楷
在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行为与恐吓行为的性质,因而被害人既陷入认识错误也产生恐惧心理的情况下,可谓认识错误与恐惧心理的竞合。先看一个案例:20岁的赵某和父母共同生活,平素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某日晚,赵某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中指齐指甲根部剁下,让朋友孙某将剁下的手指用信封装好送给其父。第二天早晨,孙某又按赵某的旨意给赵父打电话:“你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父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在赵某和孙某取钱时将二人抓获(赵某自我绑架案)。在类似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的性质,还需要研究。
日本的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在此问题上存在四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即通说与判例认为,行为人并用欺骗与恐吓手段,对方在陷入认识错误的同时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的,属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恐吓)罪的想象竞合。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情形成立包括一罪。因为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而当一个行为仅侵害了一个财产时,认定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并不妥当。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上述行为仅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即可。因为想象竞合与包括一罪都必须是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法益,上述行为仅侵犯了一个法益,不能认定为想象竞合与包括一罪。又由于使人产生恐惧心理重于使人陷入认识错误,所以,仅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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