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监管人制度
2021-11-12吴巍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9期
自2020年3月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启动两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由最初的6 家基层检察院,扩大到165 家。参与试点工作的检察院各显其能,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但与此同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也有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解决。虽然司法界、学界、实务界已纷纷从不同角度,对如何解决各种问题建言献策,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施行的改革,还是会引发很多不可避免的争议。例如,是否在合规考察机制内引入独立监管人制度,便是其中之一。
独立监管人制度的渊源及实践
其实,独立监管人制度与“合规”一样,也是一种舶来品。目前,该制度在国外已经较为成熟,美国、英国、法国、瑞士、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及多边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均已建立相应的独立监管人制度,域外的先进经验,值得参考借鉴。因为合规工作本身具备很强的专业性,涉及企业内部管理的多个方面,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进行调研与评估。在我国的合规不起诉制度中引入独立监管人,可以协助检察机关分析涉罪企业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并结合企业的运营特点和外规要求,提出改进建议,构思如何预防类似的违规行为在该企业再次出现。
参与第一批试点工作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曾推动当地司法局出台《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建立独立监控人名录库,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也曾出台《刑事合规独立监管人工作办法(试行)》,建立独立监管人专家库,均将独立监管人制度纳入探索范围,并取得一定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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