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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研究

2021-11-12朱彬

江苏船舶 2021年4期
关键词:船舶

朱 彬

(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江苏 镇江 212221)

0 引言

在订立船舶建造合同时,民营船舶建造企业大多不太重视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方式,一旦形成争议和纠纷,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基本上是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诉讼解决不仅伤害了双方业已建立的合作基础,还耗时耗力耗财。与诉讼相比,通过海事仲裁来解决问题是省时省力的最佳办法。仲裁当事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合意选择以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在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规则等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且仲裁结果也易被双方当事人接受。为此,本文通过分析仲裁特征,研究了船舶建造合同履行纠纷的类型及产生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1 船舶建造合同及其仲裁条款的特点

1.1 船舶建造合同的特点和性质

1.1.1 船舶建造合同的特点

就国内船舶建造而言,船舶建造合同是指船舶建造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建造和交付船舶,由定造人支付价款的协议。船舶建造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建造方,通常为造船企业;另一方当事人为船舶定造人,通常为航运公司或船舶投资人等。

船舶建造行业不仅是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更是资金密集型的行业。船舶建造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涉及内容复杂。涉外船舶建造合同一般以国际标准合同格式为基准,在该合约基础上进行适当删减或增加,以获得最佳的合同缔结条件。

船舶建造合同除具有双务、有偿、诺成等合同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具体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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