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网络空间中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规制
2021-11-12方池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19期
方池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澳门 999078)
0 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进步为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助力,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时代的到来,将人类社会发展推到了新的高度。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和困境。如何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定性规则就是一个相伴而来的问题,刑法学者一直很重视这一问题的探讨。随着网络空间的形成和发展,虚拟财产盗窃行为在网络秩序里面对新的问题,需要我们对其进行重新判断和定则。
1 网络空间中盗窃虚拟财产行为与财产犯罪论的争议
虚拟财产第一个案件出现起,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就颇受争议,理论界学者认为应将其定性为财产犯罪,而实践中将虚拟财产定性为计算机犯罪。财产犯罪论认为,虚拟网络财产盗窃是对所有者财产权益的盗取,因此应该定位盗窃罪。而计算机犯罪论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例如网络游戏装备、货币等,其根本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犯罪人员未经所属用户同意,也未得到网络相关运营方的授权同意,私自进行窃取这些虚拟财产,是对计算机数据库的侵犯,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行为界定,因此应该定性未计算机犯罪。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对虚拟财产盗窃行为进行了更清楚细致的划分,增设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为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工具、程序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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