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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缺陷

2021-11-12王定忠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12期

王定忠

(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广东东莞 523000)

1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背景

2021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正式实施,原本的《婚姻法》相继废除。与废除的旧版《婚姻法》不同,《民法典》第1077 条在办理离婚登记中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领取离婚证;未申请领取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随之,民政部发布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其中对离婚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即2021 年1月1 日起登记离婚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环节。自此,离婚冷静期作为离婚的一项程序性的制度,调节功能开始启动。

诉讼离婚中不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我国的离婚程序性制度规定了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作为离婚的前置程序,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该程序性制度的调节功能,通过赋予夫妻双方单方撤回权来实现──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的30 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即需要积极作为、主动申请;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的第二个30 天内,夫妻任何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申请,即消极不作为的单方撤回。由此可见,“离婚冷静期”实则为60 日,且任何一方都可以单方撤回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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