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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隐制度重构探析

2021-11-12代星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12期

代星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 650500)

中国自古以来便是以家庭为社会核心,一向重视家庭伦理和血缘亲情,即便是在废除了宗族制度的民主社会,人自一出生,便是在家庭的呵护下成长的,因此家庭成员间的相互关爱和庇护乃是自然规律,人性所需,是符合人伦道德的。容隐制度能够在我国古代历经世代王朝变迁而得到发展、变革却未消亡,不仅仅是因为它起到了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也因为其体现出了对人性的关怀。

1 我国容隐制度发展历史

1.1 萌芽时期

容隐思想的萌芽阶段应是在春秋时期,由儒学创始人孔子提出。“仁爱”是孔子的重要价值观念,而且孔子认为爱是由近及远的,人首先应当爱护自己最亲近之人,因此亲情伦理尤为重要。据《论语·子路》记载,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即孔子认为,在对方违法时,父亲帮助子女隐瞒,子女帮助父亲隐瞒,才是所谓“直”的表现,父子之间相互庇护才符合儒家所提倡的孝道和伦理纲常,这便是最早出现的关于容隐思想的记载。

1.2 律法化

容隐思想最早被写入法律是在秦朝,秦律十分严苛,通常不允许百姓之间相互包庇,还要求妻子告发丈夫,否则还可能获罪,但为维护家长制,法律又规定了“非公室告”,即家长即使侵害了子女和奴仆,子女和奴仆也不得告发,如果坚持控告,反而会被处以刑罚。秦朝法律中虽然有“容隐”相关之规定,但是能容隐的对象仅仅包括家长,其目的更在于维护家长权威,而非伦理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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