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罅隙及其填补方案
——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引入为视角
2021-11-12白晓东樊天润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12期
白晓东 樊天润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 362021)
1 典型案件引发的思考
1.1 案件经过
2019 年10 月20 日15 时,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鹏程街附近,蔡某某(男,案发时13 周岁)向路过此地的王某(女,10 周岁)寻求帮助,以此将王某骗到自己家中,对王某实施了一系列的猥亵行为,之后还提出要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但遭到了王某的拒绝,于是蔡某某对王某进行殴打,并掐住倒在地上的王某的脖子,当王某意识不清后,蔡某某害怕王某会将自己的恶行泄露出去,便向王某连刺7 刀。确认王某死亡后,将其抛尸在住所对面的灌木丛中。
2019 年10 月20 日19 时,大连市公安局接到报警,于2019 年10 月20 日23 时,将被告人蔡某某抓捕归案。
1.2 案件处置
依据案发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蔡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4 周岁,未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案发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上报至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2019 年10 月24 日依法对蔡某某采取收容教养三年的强制措施。
1.3 问题的溯源:我国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与责任年龄存在罅隙
该案件几乎冲击了整个中国社会,也引起了关于恶性未成年人犯罪的激烈讨论。而笔者认为,透过该问题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存在罅隙是导致类似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和科技的发展,以互联网为主要模式的信息时代已经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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