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路径
2021-11-11刘权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刘 权
数据作为数字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对人类的经济社会生活产生着日益广泛的深刻影响。不仅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受到了广泛关注,政府数据也日益受到重视,社会各界要求政府全面开放公共数据的呼声不断提高。在全球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代,大力开放政府数据资源,释放“政府数据红利”,使线上经济同线下经济深度融合,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数据治理改革的新动向。如美国《开放政府数据法》已于2019年生效实施。中国政府也非常重视数据开放,近几年陆续颁发多个政策文件,要求有序推进政府数据开放。
然而,中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规定政府数据开放的全国法律规定。李克强总理曾经指出:“目前中国信息数据资源80%以上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手里,‘深藏闺中’是极大浪费。”2020年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将数据同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作为新生产要素,并明确要求“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5条规定,“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数据安全法(草案)》第39条要求“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向特定主体开放了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身份证号、交通、通信、医疗等数据,有效地防止了疫情扩散。在法治轨道下推进政府数据开放,既能有力加快政府数据开放进程,保障数据开放制度良好有序运行,又能有效防止政府滥用数据权力,消除“信息孤岛”“数据烟囱”,促进数据要素高效安全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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