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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权利问题

2021-11-10董凯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1期

董凯

[摘要]由于《刑事诉讼法》对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只列举了专家辅助人有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发问的权利,但这些权利条文还不足以支撑专家辅助人有效的完成诉讼质证活动,使得专家辅助人在参诉的过程中缺乏严格的行为规制,专家辅助人不当行为甚至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因而不利于诉讼的有序开展。本文结合各学者的观点分析了其权利,希望能对完善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提供些许帮助。

(一)专家辅助人是否应该具有阅卷权

有学者认为专家辅助人享有如下三方面的权利。一是专家辅助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鉴定意见书、基本案情等与鉴定有关的诉讼材料。二是在庭审中享有质证、辩论权。在庭审中,专家辅助人可以辅助申请人对鉴定意见展开质证,要求鉴定人说明鉴定的过程、方法等有关情况,并可以与鉴定人、对方申请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就鉴定中的具体技术问题展开相互辩论。三是专家辅助人享有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建议权及临场监督权。也有学者认为,就刑事案件而言,专家辅助人有权到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查阅、摘抄和复制相关鉴定方面的资料,也有权向鉴定人了解鉴定的相关情况;就民事案件而言,专家辅助人有权到人民法院了解、复制移送的鉴定资料,有权向出具鉴定资料和移送鉴定检材的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了解鉴定材料的出具与移交情况。还有学者认为,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的活动,是以对有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陳述的方式,弥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能力上不足:其活动范围也仅限于法庭审理中与专门性问题有关的活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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