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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我国强制技术转让政策研究

2021-11-09王震

公关世界 2021年20期

王震

摘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有其必然性,其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不同。具体到我国则表现为某些国家指责中国的技术转让制度具有“强制性”。然而TRIPS和TRIMS对相关事项的规定较为模糊,无法确定“强制性”的判断标准。而我国早在入世时就已承诺不以技术转让为市场准入条件,现行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企业转让技术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况且违背企业意愿强制其转让技术在事实上不具有可行性。

关键词:强制技术转让 知识产权保护 WTO

一、技术贸易争端产生的原因

一国政策的制定总是以该国的发展现状为依据。技术贸易政策是以技术发展水平为依据。不同的技术发展水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不同,不同的需求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制度,也产生了不同的政策。技术发展水平不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贸易政策自然具有差异性。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技术依赖程度高,鼓励技术进口,而发达国家为保持自身技术优势限制高新技术的出口,这就导致需求进口与限制出口之间出现矛盾,其本质是发展中国家削弱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降低技术使用成本与发达国家扩大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提高技术收益的矛盾,该矛盾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发展中国家拒绝接受发达国家的保护标准,发达国家指责否定发展中国家保护效果。处于技术水平上位阶梯的国家与下位阶梯国家必然产生碰撞,也就必然会形成技术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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