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时期建安企业税金优惠政策的合理运用
2021-11-09崔红梅
城市建筑空间 2021年9期
冯 潞,崔红梅
(1.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 长治 047507;2.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 长治 047507)
0 引言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直接影响企业生产和人民的正常生活,许多小型微利企业经济力量薄弱,一些小型工厂不能正常复工,受到的冲击较严重。企业为复工复产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生产经营,压力较大,政府为扶持小微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在税金政策方面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如《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指出,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执行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继续延期,执行到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等。
1 税额扣除问题的提出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连续出台的文件中,关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期也延续到2021年底。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率2%的优惠。则小型微利企业的下游企业,如建安企业接收到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1%合规票据后,如何扣除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