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上市公司消耗性林木资产信息披露问题剖析
——以景谷林业为例
2021-11-09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项洁茹
绿色财会 2021年8期
○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项洁茹
一、引言
自2006年我国颁布生物资产会计准则以来,由于其对大部分上市公司生物资产的信息披露并未做强制性披露要求,生物资产的信息披露问题日益突出。就林木资产而言,其自身特性显著区别于一般的存货,在对其信息披露的要求上需要更为全面、严谨。然而,谢帮生等[1]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在林木资产的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虽然专家学者对上市公司林木资产信息披露做了丰富的研究,但是对于林业上市公司消耗性林木资产的研究较少,采用案例分析方法的研究更是稀缺。鉴于此,本文选取了景谷林业上市公司作为案例分析对象进行研究。
景谷林业作为林业上市公司中的龙头公司之一,消耗性林木资产是公司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料,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较高(比重大约在50%左右),然而本文通过分析公司2017—2020年年报发现,景谷林业多年来存在消耗性林木资产财务报表层面信息披露不规范、非财务报表层面信息披露不全面等问题。本文通过对景谷林业消耗性林木资产信息披露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之后,进一步地对我国生物资产会计准则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帮助准则制定者、市场监管者、资本市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经验证据和监管路径的改善,为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完善信息披露方式方法提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