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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的影响研究

2021-11-09李文涛焦佳佳

魅力中国 2021年41期
关键词:企业

李文涛 焦佳佳

(1.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 400010;2.达州市委巡察办,四川 达州 635000)

一、引言

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旧收入准则”),销售商品收入主要基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确认,提供劳务以及建造合同的收入主要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旧收入准则已适用超过十年,为了紧随时代步伐,保持与国际准则趋同,做好与国际准则接轨,财政部于2017年7月颁布了CAS14(2017)(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收入准则的修订对我国理论和实践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以“五步法”替代了以往的“五条件法”,以“控制权转移模型”替代了“风险报酬转移模型”,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建筑服务纳入同一收入确认模型,相对旧收入准则而言,更具有可比性。对于与客户签订的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合同,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更符合经济交易的实质,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助于提升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无论是收入准则修订的具体条款,还是紧随其后的应用指南和案例都可以看到,房地产行业是受此次准则修订影响较大的行业之一,同时房地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战略地位,由于房地产行业生产周期长,长期以预收模式为主,收入通常在项目完工交房后才可确认,这就使得房地产行业的收入确认模式较为特殊,存在较大的波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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