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体育时代赛事组织者数据权益的保护
2021-11-08徐伟康
体育科学 2021年7期
关键词:体育
徐伟康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正式将数据纳入与传统土地、技术、劳动力、资本等并列的主要生产要素范畴,明确提出了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方向和任务。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在体育领域,随着可穿戴设备、视频运动捕捉、自然语言检索和其他数据采集技术的应用,以及机器学习等一系列数据挖掘手段的发展,现代体育也进入了数字体育时代,赛事数据的商业价值得到了充分的显现(Garlewicz,2020)。赛事组织者纷纷建立自己的数据库或者与相关数据服务提供商合作,大规模收集和处理赛事数据并予以商业化利用。有观点预测,赛事数据的售卖将成为继赛事转播权外,赛事组织者最重要的收入来源(Harrison,2014)。但各类型的赛事数据权益侵害也随之而来,包括非法收集、复制、窃取赛事数据等,如2020年9月,作为CBA联赛官方数据服务提供商的贝泰科技就依据其享有的CBA联赛数据独家分销和商业开发权益,对雷速体育网站所属的上海海炫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数家公司发出律师函,认为这些公司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复制CBA联赛数据的行为,侵害其和CBA联盟的数据权益(360体育,2020)。
在学术研究中,近年来也开始有学者呼吁保护赛事组织者的数据权益。Christian(2015)提出,数据也是对体育赛事商业利用的一种形式,需要保证赛事组织方某种形式的公平财物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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