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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审查原则辩护

2021-11-06马银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10期
关键词:程序

马 银

(信阳学院 社会科学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一、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审查范围的现状

全面审理原则主要是指上诉法庭在相关上诉审程序中,不受到上诉或者其他抗诉条款的限制,对原审裁决所确立的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最后对案件做出上诉裁判。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由此可见,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实行的是全面审查原则,而并非有限审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现阶段刑事二审适用的依然是全面审查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开展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时,既要严格地审查其上诉、抗议的部分,也需要严格地审查其他没有上诉、抗议的部分;(2)对共同经济犯罪活动案件进行全方位的审查;(3)不仅需要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而且需要对其所作出的证据是否准确充分,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有任何错误之处进行审查;(4)要把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都进行审查;(5)不能仅审查民事部分,需要对其他刑事部分也都进行审查。

二、全面审查原则面临的质疑及消融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传统的真实发现主义的强烈怀疑,以及对于当事人主义的重视和对程序公正的强调,全面审查制度的科学和合理性也开始备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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