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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眼镜人说“产品召回”

2021-11-03钟和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21年10期
关键词:消费者制度产品

文 钟和

对于国内大众消费者而言,汽车、家电等行业的产品召回制度早已司空见惯,而眼视光产品的召回案例似乎仅限于国外大品牌:如隐形眼镜巨头博士伦从2006年至今,曾多次召回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产品;2019年,强生特定批次的安视优日抛隐形眼镜也因为可能含有颗粒物或对眼球造成伤害,被召回相关产品。此外,2020年,澳洲竞争及消费者委员会在官网发布消息称,由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全澳范围内紧急召回一款型号为RB4175的雷朋(Ray Ban)太阳眼镜,已经购买的消费者须立即停止使用。无独有偶,2021年8月27日,全球性眼科医疗仪器和隐形眼镜护理产品公司眼力健(AMO)宣布,主动召回其生产的全能水润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并呼吁消费者立即停止使用该护理液。之前,美国疾病控制及预防中心发出呼吁,不要使用美国AMO生产的一种隐形眼镜护理液,认为其可能导致角膜感染,严重者会导致失明。随后,该产品中国市场召回方案公布,目前正处于紧急实施中。

从国内眼镜行业来看,常态化的产品召回制度更是近乎空白。这不能不引起行业人士的思考。对此,多年从事眼镜质量检测工作的黄先生,向本刊记者分享了他对于眼镜行业产品召回制度的一些观点。

国内眼视光领域“产品召回”可行吗?

众所周知,眼镜行业属于半医半商的特殊行业,眼视光产品是关系消费者视觉健康的特殊商品,就重要性而言,不亚于医疗产品。既然我国早在若干年前即已建立了医疗产品(包括药品和器械)召回制度,建议参照医疗产品召回制度,制定并颁布覆盖国内全行业的眼镜产品召回制度,并纳入有关部门和组织的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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