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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视角下的电商助农

2021-10-30陈卓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9期
关键词:脱贫法律互联网

摘要:电商助农是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脱贫攻坚寻找新出路的必然结果。我国暂无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对电商助农提供法律服务,因此以法律形式对电商助农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合法性。同时,法律在电商中的发展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的有效补充,能够弥补现有法律市场的空缺,对电商助农下产生法律问题的研究,可以从法制层面解决面临的困境,并弥补法学界对这一新型产业领域的立法。

关键词:电商助农;脱贫;法律;互联网

一、电商助农的基本分析

(一)对电商助农的理解

农村电商从字面意思上来看就是互联网电子商务开始进驻农村,主要包含的有工业产品的下乡和农产品的上行。其中,针对落后的农村和山区县城来说,其核心为农产品上行。电商扶贫,即将电子商务融入到扶贫工作体系,改进扶贫理念,创新扶贫方式,最终作用于扶贫对象。

(二)电商助农的主要形式

1.直接到户:即通过教育培训、市场对接等形式,帮助农民学会通过网络渠道销售产品,增加收入。

2.参与产业链:即通过对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构建起面向电子商务的产业链,帮助和吸引农民参与进来。比如电商供销链条中的企业帮助部分农民解决了就业岗位,或者是帮助部分滞销的农产品实现了销路等。

3.分享溢出效应:即电商规模化发展,当地原有的农民即便没有直接或间接参与电商产业链,也可以从中分享发展成果。因为整个社会经济的蛋糕越做越大,人人都可以享受这个发展的效益。

(三)大众对电商助农的错误认知

1.认为只有把农产品卖到外面去才算真正的农村电商。首先,我们承认,农村电商的主要目的就是农产品外销,但真的只有把农产品卖出去才算吗?并不是的,农产品通过网络渠道完成在一定领域内的流转一样也是电商。比如有些偏远的乡镇是最重要的蔬菜种植基地,但是却很少有人知道这里的蔬菜。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通过网络形式将其宣传出去,打响知名度,消费者有需求,投资者再进行涌入,地方经济被带动起来,供大于求的农作物转眼就成了致富特产。

2.认为电商平台单一。相当一部分人如今都还认为在淘宝、京东等,这种传统电商平台上注册开店才算的上是电商。其实在电商实际应用上和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广大农村地区在推动大众参与电商创业的过程中已经创建了多个平台、多种渠道。像微信、微博、短视频平台、直播带货等新形式早就脱离其传统外壳,以更加温和、更加有力的姿态融合性的闯入消费者的生活。

二、电商助农的重要意义

(一)促进了互联网+开发式扶贫的应用

传统的粗放式扶贫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互联网+精准扶贫”成为扶贫工作的当务之急。我国农村网民规模达2.25亿人,占全国网民总数四分之一,互联网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对扶贫工作的进展,已具备巨大的影响力和推动力。借用互联网在生产要素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实现融合创新、重塑扶贫体系和结构,激活贫困区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更多的市场机制,最终达到平等和共同富裕的目标,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种扶贫方式,将互联网的潜能用到极致,讲求投入产出效益,能够达到扶贫成本低、扶贫效率高的效果。

(二)创建了扶贫新模式

用互联网技术,对贫困地区的传统产业进行引领和赋能,实现产品和服务的数字化转型,激活市场需求和经济活力。典型的方式有电子商务扶贫,电商技术与当地特长相结合,基于电商平台帮助贫困地区获取信息、销售农产品、切实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或者是互联网金融扶贫,为扶贫提供需要的资金和便利的支付手段,逐渐取代传统金融单纯依靠线下银行贷款扶持和交易,提高了效率,是互聯网对金融行业的革新和赋能。

1.重新定义和设计数字平台,加速贫困地区数字化建设。

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实现精准扶贫的体系建设和效率提升。随着三网融合等新技术的应用,移动商务对新一代电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农村电商进入一个精准营销新阶段,智能交易、智能支付、智能物流、智能配送、智能仓储等新信息技术革命带来了新的机遇。

2.社区化和体系化建设趋势

随着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社区电商将扮演重要角色,以社区为主力的移动端涉农电子商务占主体,产地直发影响力降低。就连县级运营中心和村(社区)电子服务所承载的也不再是单一功能,而是形成了集合交易、金融和物流的区域综合服务平台。在大方向上,网上期货交易、大宗商品交易、各类批发交易、各类零售交易、各类易货贸易等多种方式、多种市场逐渐体系化,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形成相互联系、相互融合的关系,而不是板块化的僵硬关系,形成了我国市场大格局。

(三)推动了政府民生的和谐发展

通过互联网,政府与民生事务、人与公共服务之间正在建立新的桥梁,数字化工具穿越了大山大河,让乡村甚至更偏远地区的用户也能享受到“掌上办理”的移动电子政务服务的便利,从而及大地提高了基层服务的效率,节省了办事成本。政府服务正在快速发展、加速覆盖。总之,作为精准扶贫和开放式扶贫的核心力量,互联网肩负着七千多万人口和八百多个贫困县的脱贫摘帽的重要使命。以技术和平台两种总路径,以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扶贫、互联网扶贫新模式,互联网助力政府民生等代表扶贫方式,借助互联网的优化资源配置和跨界创新的核心作用,帮助政府顺利完成扶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复合式、专项式、创新式助农。

三、电商助农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网络基础设施薄弱,缺乏区域战略性。软件、硬件不达标,农户不能参与其中进行交易。农产品需求具有不可预知性,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具有不可预知性;农产品生产领域和生产者相对分散,农赋值较低,信息传达较慢,投入人力、物力和收入不成正比,农户易缺乏热情,参与其中。

(二)产品质量难以保障。网络电商中频繁出现的产品质量不达标问题,引发了消费者对网络电商的不信任感。网络电商之所以备受青睐,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网络电商推销的产品价格号称“亏本出售”“网络最低价”,而这一口号恰恰契合多数消费者的心理,即希望以最低的价格买到最好的产品。为增加销售利润,经营者可能会通过以次充好等方式大幅降低产品售价以吸引消费者目光,且这种情况在市场经济活跃的背景下并不少见。产品质量堪忧不仅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消费权益,更是为整个电商网络的口碑带来负面影响。

(三)售后体系不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无门。电商助农模式中尚未形成系统的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无法保障,消费者权益难以维护。电商助农模式表面上是以带货主播、明星,网红的流量换取消费者信任并销售产品,实际上井没有脱离网络营销的实质,这与传统的电视售卖无本质区别,只是销售平台由传统媒介转换到新媒体平台。购买产品发现质量问题,各利益相关方相互推卸责任,来回折腾的消费者往往最后选择自认倒霉而放弃维权。

(四)对网络电商的市场法监管。为克服市场自我调节的局限性,国家权力介入市场并采取规制是必要的。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电商具有不可比拟的市场价值,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结构急需优化的背景下,网络电商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向前运行的必然结果,对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推动网络电商平稳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网络电商的法律规制,遏制网络电商中存在的不正当行为。

(五)缺乏相关法律援助和法律实施办法。据调查显示民众对于维权意识虽然有提高,但是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还是不够。当真正遇到了问题,民众没有能力和知识来独立解决,造成无处可问、有问无解的局面。所以相关机构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还是需要加大力度和范围的,并对其具体实施提供保障。

四、对电商助农的法律规制

(一)提高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设

电商扶贫的重要表现在于,电商技术与当地特产结合,基于电商平台帮助贫困地区获取信息、销售农产品、切实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为了实现电商扶贫,必须要有体系支撑,首当其冲的就是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交通、电力、物流、仓储等基础建设是政府和企业的投资重点。其次,为贫困地区量身定制特色产品,实施电商扶贫产品的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使电商产品满足市场质量需要。最后,健全服务支持体系,创建基层扶贫队伍带动和组织贫困人口参与电商扶贫,让贫困户了解并分享技术进步带来的红利。

(二)将助农商品质量纳入法律监管

电商助农所供给的商品五花八门,从瓜果蔬菜、腊肉香肠到钢筋水泥、窑品瓷器,无论是滞销的农产品还是走出大山的珍贵特产,商品质量的监管绝对是重中之重。即使是来自农村的原生态产品也同样需要完整的商品许可信息,对三无产品零容忍,将伪劣产品都拒之门外。消费者不是慈善家,不履行慈善机构的义务,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有权利了解完整的商品信息。消费者在进行网络筛选时,平台应及时合法的提供商品的质量检测、安全认证以及完善的售后信息。

(三)使网络平台自主提高保障体系

网络平台作为新兴市场的经济主体,特别是在网络平台自身具备虚拟性、参与广泛性特点,且准人门槛较低的情况下,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指引是不可缺少的。其作为电商助农带货的依托载体,不能轻而易举地撇清关系、坐享其成,反倒应该建立完善的售后保障体系,提高准入门槛,而非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宽标准,毫无底线地盈利。平台还应该与相关部门搭建联系,建立售后保障体系,从解决产品售后到处理投诉,有完善的后台体系。利用自己第三方的优势实现高效公平的投诉机制,平台直接接受消费者的投诉信息,并且充分发挥第三方的监管与督促作用,催促商家解决投诉问题。平台作为把关商家、监督网络交易合理运作的第一道门槛,应该冲锋在前,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更要及时处理无良商家和不诚信的机构,合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增加法律监管的范围

作为电商助农的主要购买方式,网络平台带货存在一个明确的法律关系,就是网络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消费者不直接与经营者订立合同,而是以网络平台为中介购买商品。增加法律监管范围的目标在于,既鼓励网络平台营销活动主体响应国家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号召,积极开展公益直播,又对网络平台营销中的商家、主播、平台经营者、主播服务机构和参与用户的行为提出规范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为了何种利益,做生意之前都必须约法三章,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法律监督范围的扩大是重要的安全防线。

(五)构建法律援助机制

随着互联网在农村社会的发展,立足于农村经济社会转型的新问题、新矛盾,充分认识到电商助农模式下法律问题研究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才能与时俱进,逐步发展。要不断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标准,简化工作流程。虽然法律援助是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但是,具体的法律援助活动是自下而上、层层递进的。建立完善的电商助农援助制度,构建农村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农村群众提供高效、精准、优质的法律援助,助力互联网乡村法治振兴发展。

五、结语

随着计算机时代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将政治、经济、文化等融合起来,国家及时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而这一决策对于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中国脱贫战略提供了新思路,创造新需求,释放新动力,迈向和保持双目标,打造和增加双引擎,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国家对于“互联网+农业”,一直都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国家发改委也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互联网+农村”计划,促进农业小生产与电商的大市场之间有效地对接,推动农村产业的融合发展,帶动农民增收,发挥农业提供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的价值。从新时代下电商助农的新方式的角度出发,重新看待在云时代下新的助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解决途径,是我们的新目标。

参考文献

[1]屈丽娜:《互联网时代法律服务的挑战和应对——基于法律电商的视角》,载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第34卷第3期,2018年6月.

[2]杜修硕,史志成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对策分析以农村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9(4):180-181.

[3]冯勇,陈登峰.农村电商平台发展现状和趋势分析[J].改革与开放,2020(12).

[4]苏海雨.网络直播带货的法律规制[J].中国流通经济.2021(1):97-104.

基金项目

2021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聚焦三农,电商助农模式下的法律问题研究——以辽宁省为例”。(D202103191920213967),指导教师:史玲。

作者简介

陈卓,女,2001年出生,辽宁省开原市人,渤海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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