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迁址,要付经济补偿吗
2021-10-29陈晔
人力资源 2021年10期
陈晔
【案例一】
2002年12月1日,刘某某到A公司救生筏车间工作,工作地点位于上海市内。 2014年1月1日起,刘某某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9月,A公司因环境污染问题将所有的生产线搬迁至安徽省广德市,刘某某位于上海的工作岗位不再存在。双方就工作地点的变更与后续的岗位安排未达成一致,导致刘某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刘某某认为,A公司搬迁导致其原有的工作岗位不复存在,A公司也没有为其安排与原岗位条件相似的新岗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但却要求其继续按时上班,每月仅支付最低工资,这些要求侵害了其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在多次向公司提出异议并协商调解不成后,刘某某以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A公司认为,公司因产业结构调整,在生产线搬迁至安徽前后都动员了员工将工作地點变更为安徽,并给予了同意调岗的员工比较优厚的待遇。公司为相关留在原址的员工实行了易岗调薪,在刘某某因自身原因未前往安徽工作后,公司为其提供了勤杂工的新岗位且工作强度低,并向其足额发放最低工资。A公司认为,双方的争议是由于刘某某因工资大幅下降和不愿更换工作岗位而产生的,并非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且公司因工作地点变更为员工提供了便利和支持,故刘某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依据,应当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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