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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体检,这个环节切勿忽视

2021-10-29钟新霞

人力资源 2021年10期
关键词:危害作业

钟新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此同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实操中,在员工离岗前,HR面临的常见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没有依法安排离职员工进行离岗体检;二是安排了离岗体检,员工却不愿意配合或者干脆放弃了离职健康检查。

【案例】

2011年5月,田某某到放马峪铁矿工作。2012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岗位为钻机工,2016年5月之后担任加油工。在由钻机工调整到加油工时,放马峪铁矿未对田某某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018年12月3日,因工厂关闭原因,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及《不是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不用职业健康体检确认书》,具体内容为:本人田某某,2018年11月30日自愿与放马峪铁矿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离岗时,确认工作岗位不是职业危害因素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离岗时不用放马峪铁矿对本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落款日期为2018年12月3日,落款处有田某某签名及指纹确认。

不久,田某某提起仲裁主张公司未安排离岗体检行为违法导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和离职经济补偿金差额。

上述案例有两个焦点问题需要引起HR的注意: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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