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
——基于出租方视角
2021-10-28赵雪
全国流通经济 2021年22期
关键词:融资
赵 雪
(西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陕西 西安 710024)
一、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定义
1.定义
融资租赁,一般简称“直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注释对其定义为:“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
售后回租,属于一种特殊性质的融资租赁,《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 13 号)对其定义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2.特点
从合同方来说,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方、承租方、设备供应商;售后回租涉及两方当事人,出租方兼资产买入方,承租方兼资产出卖方。
从性质上来说,融资租赁集销售、融资和租赁于一体,将融资与融物相结合,与银行抵押贷款有异曲同工之处,比起传统租赁,售后回租更偏向于一种融资手段,出租人充当投资人角色,承租人则扮演融资人角色,承租人通过对原有设备进行出卖并租回,实现融资目的,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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