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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联合五部门:受贿行贿一起查

2021-10-27

新传奇 2021年37期
关键词:行贿人中纪委黑名单

9月8日,中纪委国家监委联合其他五个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五部门联合发布一份文件释放了何种信号?要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又有何重要意义?

行贿“黑名单”“受贿行贿一起查”,是近期媒体聚焦的关键词,这背后是9月8日中纪委国家监委联合其他五个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

为什么这样一份《意见》会引发如此关注?其背后又传递了怎样的信号?

中纪委联合五部门出台《意见》,意味着什么

“受贿行贿一起查”,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就已经予以明确。随后,十九届中央纪委的历次全会,也都在强调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而近日发布的《意见》被舆论认为,是我国反腐败在制度层面又迈出的重要一步。

《意见》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彭新林表示,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虽然刑法中规定有行贿罪,且对行贿罪规定了从宽处罚条件,但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滥用从宽处罚规定的情况,也有一定程度“重查受贿、轻办行贿”的现象。这次出台的《意见》,是首次针对统筹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而出台的一个高规格文件,释放出重拳出击行贿,高度重视对贿赂犯罪的源头治理和标本兼治,推进“三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强烈信号。

彭新林指出,多部门联合印发,表明了对行贿治理的决心之大、力度之大,也凸显了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效应。这不仅是让行贿人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同时也要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等方面限制,要剥夺行贿人通过行贿获得的各种不正当利益,关系到多个部门的职责履行,所以才由多个部门联合发文。

为何重点查处这五种行贿行为

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情况看,一些领域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现象突出。有的行贿人为谋取自身利益,对公职人员竭力腐蚀、精准“围猎”,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

《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

之所以重点“狙击”这几种行为,是因为有人借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当地政治生态和营商环境,若不严肃查处,只会让行贿成为常态,“劣币驱逐良币”。而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不仅扰乱市场秩序,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还会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至于生态环保、财政金融、教育医疗等国计民生领域,行贿受贿案更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此,必須大力惩处、拔除痼疾。

传递不让行贿者得利的强烈信号

《意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职能职责严肃惩治行贿行为。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

彭新林解释,刑法第64条、监察法第46条对犯罪所得之物以及违法取得的财物处理已有明确规定。《意见》是结合行贿的治理再次强调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有力提高了行贿的成本和代价,传递了不让行贿者得利、逍遥法外的强烈信号,打消行贿者“既得恕、又得财”的投机侥幸心理。

《意见》还强调,要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严禁滥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和企业的财物。彭新林介绍,此举在于统筹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与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加大对行贿的惩处力度,纠正过去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倾向,又要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同等处理,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对行贿人提出处理意见时,不仅要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还要考虑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精准提出处理意见。

《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彭新林表示,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一项具有时代意义和重大价值的创新性反腐制度,是更好适应贿赂犯罪态势变化、提升贿赂犯罪治理综合效能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反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必然要求。

彭新林说,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呼吁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这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联合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再次提出要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可见决心之大、力度之大,对于深化贿赂犯罪的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对于一体推进“三不”、优化营商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华社2021.9.1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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