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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的“地域管辖”无层级限制

2021-10-27管铁流

劳动保护 2021年10期
关键词:南宁市医院

文/管铁流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笔者认为,户籍所在地,是包括省级地域还是严格限定到地级市、县,法律对此并未再行细化,相关规定更未要求劳动者必须由下到上逐级确定可以诊断的医疗机构。

基本案情

祝某等4名广西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农民工,在广东中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迅公司”)打工后怀疑自己患上尘肺病,于是向广西工人医院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该医院予以受理并做了相关诊断。中迅公司认为广西工人医院并不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地域范围内,于是2019年4月向广西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宁市卫健委”)投诉,要求查处。南宁市卫健委调查后认为,广西工人医院有资质对该4名广西籍工人进行职业病诊断。

中迅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祝某等4人应选择向梧州市或广东江门市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广西工人医院不应当受理祝某等4人的职业病诊断申请。于是一审判决撤销南宁市卫健委作出的调查处理文书,南宁市卫健委则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此案中迅公司诉求不应被支持。理由有二:

一是职业病诊断虽有“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概念并不准确,为表述方便暂且借用)的要求,但并无具体层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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