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落实“三管三必须”
2021-11-22包冬冬
劳动保护 2021年10期
关键词:生产
文/包冬冬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7年磨一剑,被给予众望。尤其是将“三管三必须”首次写入法条,更是对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安全监管之职的明确规定。“三管三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换言之,应急管理部门并非安全生产监管的兜底部门,其监督管理的对象也要根据“三管三必须”确定。
2013年,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抢险工作时强调,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2016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目前的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定位不清,导致监管职责不明晰,存在着重复监管和有些部门躲避监管责任的现象。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在2016年底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2018年初下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等中央文件中,都明确提出,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019年,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暴露出的漏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再次重申了“三管三必须”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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