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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治理的理论建构:三种理论视角的比较与反思*

2021-10-26陈微波

社会科学 2021年10期
关键词:相关者用工逻辑

陈微波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和技术创新迭代,全球包括我国在内的平台经济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平台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新型的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大量涌现。围绕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的性质及治理等问题,学术界存在许多理论认识分歧:如新型平台用工关系到底是一种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抑或是一种新的关系形态?平台从业者到底是平台的“特殊雇员”,还是平台的“用户”,等等?虽然已有学者对互联网平台的治理问题进行了探讨,(1)李志刚、李瑞:《共享型互联网平台的治理框架与完善路径——基于协同创新理论视角》,《学习与实践》2021年第4期。但是针对平台用工关系的治理,目前学界尚缺乏理论建构层面的系统梳理。同时,新型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的发展实践也表明,这种新的用工形态虽然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但是也普遍存在平台从业者工作强度大、工作风险高、未受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等负面问题,这些负面问题的产生与对平台用工关系治理的理论认识分歧也存在一定的关联,由此我们认识到:平台经济所衍生出的新的治理情景亟需更有说服力的理论建构,据此,我们在比较传统劳动关系理论与双边市场理论的基础上,尝试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入平台用工关系治理领域,力求通过比较三种不同的理论,思考平台用工关系治理的理论建构取向,以期为新型平台用工关系治理的实践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一、平台用工关系治理的理论建构背景

讨论平台用工关系治理的理论建构问题,必须要置于平台经济及其所产生的新型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的背景下进行思考。平台经济的发展,不仅产生了平台型企业这一创新的企业组织迭代形态,而且还产生了大量的具有灵活就业特征的新就业群体——平台从业者,这使得平台用工关系治理的背景与传统企业治理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体而言,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的技术背景下所产生的平台用工关系具有如下显著的新特征:第一,平台用工关系具有明显的灵活化、去契约化的特征。平台从业者与平台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契约关系,互联网平台通过算法技术来控制管理平台从业者,使从业者的工作模式呈现出契约虚拟化、时间灵活化、雇佣关系多重化、职业生涯碎片化的特征;(2)纪雯雯、赖德胜:《网络平台就业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机制与实践分析》,《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第二,平台用工关系中的自主性、平等性因素逐渐增强。在平台用工关系中,由于平台从业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主掌控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单单是管理控制的关系,平等性、自主性的因素逐渐增强,如一些对网约车司机工作过程的研究发现:平台对劳动过程的控制和劳动者拥有工作自主权是同时并存的;(3)吴清军、李贞:《分享经济下的劳动控制与工作自主性——关于网约车司机工作的混合研究》,《社会学研究》2018年第4期。第三,平台用工关系的治理边界出现扩张化、模糊化的特点。所谓治理边界的扩张化,是指大量的平台从业者是在无“雇员身份”的情形下接受互联网平台的技术指令进行工作,他们并不存在于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组织“边界”内部,平台型企业对平台从业者的治理边界已经跨越了传统的组织边界与雇佣边界而延伸到外部的市场中,从实践来看,平台从业者多平台就业的特征事实上是跨越了不同平台的边界,形成“跨组织的员工共享”和“跨员工的组织共享”两种形态。(4)陈微波:《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模式的发展演变——基于人力资本特征变化的视角》,《现代经济探讨》2016年第9期。所谓治理边界的模糊化,主要是由于平台型企业的交易成本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导致该类企业组织与边界出现了离散化与无界化的特征,(5)涂永前、徐晋、郭岚:《大数据经济、数据成本与企业边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5年第5期。因此,在我国有学者从法律属性上将互联网平台用工界定为一种边界型民事雇佣;(6)江峰、刘文华:《边界型民事雇佣劳动法律规制研究》,《中国劳动》2017年第7期。第四,平台用工关系中的劳资定位模糊。不仅平台从业者在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很难取得“雇员”的法律地位,而且互联网平台也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中的“雇主”角色,从其对平台从业者承担的责任上来看,具有明显的“去雇主化”倾向。

由上述平台用工关系所体现出来的新特征,势必产生对如下问题的思考:平台用工关系是一种传统意义上劳动关系,还是具有平等、合作特征的劳务关系?抑或是一种新的关系形态;互联网平台及从业者是传统意义上的“雇主”与“员工”,还是“合作伙伴”?针对平台用工关系进行治理,其治理逻辑与目标是什么?应采取何种治理措施?构建何种治理结构?显然,在新的背景下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要回归到理论建构层面,梳理针对当前平台用工关系治理问题存在哪些不同的理论认识。

二、当前平台用工关系治理的理论建构分歧:制度治理逻辑与市场治理逻辑之争

围绕平台用工关系的治理,当前学术界主要存在传统劳动关系理论与双边市场理论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观点,这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导致对平台用工关系的性质、平台从业者的定位以及平台用工关系的治理模式等问题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在这种认识分歧背后实质上隐含着两种不同的治理逻辑之争。

(一)制度治理逻辑:传统劳动关系理论视角下的平台用工关系治理

传统劳动关系理论产生于工业化大生产时代,主要是为了解决由企业内部科层治理体制所产生的劳资冲突问题,它强调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形成以经济利益关系为本质,以劳动契约作为联结纽带、包含经济从属性与人身从属性在内的从属性劳动关系,(7)程延园编:《劳动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9页。在这种劳动关系框架中,雇主与员工角色明确,边界清晰,彼此之间具有明确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传统劳动关系理论侧重于以制度作为研究分析劳动关系的基本框架,(8)陈微波:《早期制度经济学对劳动关系的理论探索及其当代启示》,《现代经济探讨》2015年第5期。体现的是一种鲜明的制度治理逻辑,其主要通过政府出台劳动法律制度来干预、调节劳动关系的运行状态,平衡由个体的从属性劳动关系所形成的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强弱力量对比态势。

面对新型平台用工关系所体现出迥异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特征,目前一些劳动关系的研究者按照制度治理逻辑的思路,认为平台用工关系仍然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或者通过制度的修改可以将其纳入劳动关系的范畴,传统劳动关系理论仍然可以为平台用工关系及其治理提供理论支撑,如常凯认为:互联网经济并没有改变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虽然雇佣关系和合作关系在互联网经济中都存在,但雇佣关系仍然是基本的用工形式。确认互联网经济中用工关系的基本形态仍为雇佣关系,这对于规范完善互联网经济中的用工关系,避免劳资冲突,具有深远而积极的意义。(9)常凯:《雇佣还是合作, 共享经济依赖何种用工关系》,《人力资源》2016年第11期。又如闻效仪认为:在平台经济背景下,不能简单地认为劳动者技能可以出售给多个雇主就说明劳动关系被改变,即便劳动者对应着多个雇主,但依然还是一种管理关系和人身关系。(10)闻效仪:《正确认识和把握共享经济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工人日报》2017年8月29日。上述两位学者的观点在劳动关系研究领域具有相当程度的代表性,其核心观点为:由于平台对从业者存在管理控制,二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脱离传统劳动关系的框架,平台用工关系仅仅是传统劳动关系在平台经济背景下的一种延伸形式,虽然表现形式有所变化,但其实质没有改变,其主要意旨在于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仍然可以对平台用工关系做出阐释。

将平台用工关系治理纳入劳动关系的制度框架,反映了一些学者对当前平台用工关系治理现状的反思及对未来完善方向的设计。按照传统劳动关系理论的视角,围绕平台用工关系治理,嵌入制度逻辑的治理思路应该体现出如下特征(具体可参见表1):在治理目标上,应该摒弃平台用工关系中日益体现出来的“去劳动关系化”倾向,(11)胡磊:《网络平台经济中“去劳动关系化”的动因及治理》,《理论月刊》2019年第9期。从制度上加强对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的保护,以构建健康、和谐的平台用工关系;在治理主体与治理措施上,力求通过政府的制度规制将平台用工关系纳入到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治理框架中,在这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框架中,互联网平台要承担部分的雇主责任;平台从业者按照分层保护的思路被界定为与国外“依赖型承揽人”“类雇员”“中间类型主体”的概念相近的“特殊雇员”,(12)班小辉:《论“分享经济”下我国劳动法保护对象的扩张——以互联网专车为视角》,《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体现出向“雇员”法律地位靠拢的倾向;在治理边界与治理结构上,鉴于平台从业者所具有的跨边界就业特征,可以在传统劳动关系治理边界的基础上适度扩张,通过创新劳动契约形式、社会保险形式来延伸平台用工关系的治理边界,从总体上建构一种仍然以科层体制为特征的用工关系治理模式。

(二)市场治理逻辑:双边市场理论视角下的平台用工关系治理

随着平台经济的兴起,一些管理领域的学者将企业组织形态的新演化所衍生的新型平台用工关系视为一种商业模式的创新,他们主要以体现市场治理逻辑的双边市场理论来阐释平台用工关系的治理,所谓双边市场,是指企业为市场双边提供产品和服务,双边用户通过平台进行交易。在平台经济背景下,以滴滴、美团为代表的用工服务类平台就是典型的双边市场,它们一边联结着消费者,另一边连接着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服务提供者。

按照双边市场理论的视角,根据对平台及其从业者的定位不同,可以具体区分为两种治理模式:其一,“完全市场模式”,这种治理模式的核心内容是将平台看作是一种开放性的市场,它与从业者之间的关系完全是一种市场关系,平台从业者被界定为平台的“用户”,如有的研究者认为,平台型企业与传统企业的不同特征主要体现在:同边与跨边的网络外部效应、用户的归属复杂性、用户的路径依赖性以及竞争的壁垒性,(13)阳镇:《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治理与评价》,《经济学家》2018年第5期。平台型企业作为独特的新兴组织范式,由传统企业所面对的单边市场走向双边市场,形成以平台为链接的双边市场结构,(14)Kaiser, U., Wright, J., “Price Structure in Two-Sided Markets:Evidence from the Magazine Industr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24(1), 2006, pp.1-28.在这种市场结构中,基于平台底层的数字化技术创新能力以及平台用户资源成为平台企业构建可持续竞争能力的关键,(15)肖红军、阳镇:《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逻辑起点与实践范式》,《经济管理》2020年第4期。平台型企业要想取得竞争优势,在运营过程中首要的问题是获取用户资源。那么,在互联网平台尤其是一些涉及用工服务类的平台中,谁构成了平台的用户资源?基于双边市场理论,目前的研究者往往把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平台从业者界定为平台的用户,互联网平台主要在平台从业者与消费者之间扮演技术中介的角色。(16)刘蕾、鄢章华:《共享经济——从“去中介化”到“再中介化”的被动创新》,《科技进步与对策》2017年第7期。基于平台从业者所具有的“用户”角色定位,他们与平台之间存在“用户归属复杂性”的问题,(17)阳镇:《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治理与评价》,《经济学家》2018年第5期。即平台从业者可以基于成本与收益的考虑作出相应的平台归属决策,而平台型企业则可以与其签订排他性参与合同来影响他们的归属决策。其二,“市场与管理双重模式”,这种治理模式的核心内容是将平台定位于具有市场与管理的双重角色,(18)Jarrahi M.H., Sutherland W., Nelson S.B., et al.,“ Platformic Management, Boundary Resources for Gig Work, and Worker Autonomy”, Computer Supported Cooperative Work (CSCW), 29(1), 2020, pp.153-189.即“平台管理”是一个不同于“算法管理”的概念,平台可以通过信息谈判、严格执行规则和使用数字边界资源与从业者建立管理关系,换而言之,平台型企业与其从业者之间的关系既包含一定的“平等协作”的市场因素,也包含一定的“管理”因素,平台从业者不仅仅具有“用户”的定位,还是一种不具有“雇员”地位的新型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参与者,如有学者认为平台型企业与从业者之间是一种协作而非雇佣关系,是一种半契约型人力资源管理模式,(19)高超民:《分享经济模式下半契约型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研究——基于6家企业的多案例研究》,《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5第23期。具体呈现出网状式的工作任务关系特征,(20)甘罗娜、彭剑锋、刘凤麟、曹毅:《平台型组织中的网状式工作任务关系:一项多案例比较研究》,《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9年第6期。从平台型组织的未来发展趋势来看,柔性人力资源管理可能是契合其组织特征的一种较为合适的管理模式。(21)刘冰、李逢雨、朱乃馨:《适应变化:柔性人力资源管理的内涵、机制与展望》,《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20年第10期。从目前学术界的研究状况来看,体现市场治理逻辑的“完全市场模式”仍然是主要观点,由于涉及到对平台的多重角色定位,“市场与管理双重模式”尚需要理论界进行进一步的论证。

以上述双边市场理论对平台与从业者的关系定位为基础,目前在实践中嵌入市场逻辑的平台用工关系的治理思路体现出如下特征(具体可参见表1),在治理目标上,商业模式创新与平台型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是其主要目标;在治理主体与治理措施上,平台型企业是主要的治理主体,不强调政府的制度干预,市场行为是主要的治理措施,平台从业者具有平台“用户”“合作伙伴”等身份,不是平台型企业的员工;在治理边界与治理结构上,由于平台型企业开放了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边界,平台从业者被视为市场中的“用户”,治理边界可以延伸到整个市场当中,事实上就不存在企业的治理边界问题;同时,由于平台从业者与平台之间主要是一种基于用户或合作伙伴身份所产生的合作选择、归属选择的关系,以该关系模式作为基础,平台用工关系的治理是一种去科层化的、具有多治理中心、主体平等合作特点的治理模式。

显然,围绕平台用工关系的治理问题,传统的劳动关系理论与双边市场理论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这种分歧之所以产生,主要是两种理论所具有的不同治理逻辑所致,劳动关系理论强调制度治理,试图将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关系纳入劳动关系的制度框架,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目标,侧重于对处于弱势的平台从业者进行保护;双边市场理论强调市场治理,它尊重平台与从业者的自由选择,将二者之间的关系定位于一种平等、协作的市场关系,以提升平台型企业的竞争能力作为目标,侧重于打造一种低成本的、创新的商业模式。面对两种理论所体现出来的迥异的治理逻辑,可以看出,两种理论之间的对话空间是非常有限的,如何弥合围绕平台用工关系治理所产生的上述理论建构分歧,一种可行的思路是引入新的理论建构资源,通过不同理论之间的比较,来思考平台用工关系治理的理论建构取向。

三、平台用工关系治理的新理论建构资源的引入:伦理治理逻辑的视角

由劳动关系理论与双边市场理论的分歧,可以看出,在制度治理逻辑与市场治理逻辑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两者都具有鲜明的单方治理导向,易形成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困境,具体而言,如果坚持以制度治理逻辑为主导,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平台型企业的创新发展模式;如果坚持以市场治理逻辑为主导,可能不利于对平台从业者的保护。显然,平台经济所衍生的新生业态要想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要协调制度治理逻辑与市场治理逻辑之间的冲突,在理论建构层面选择具有更广泛的解释力、兼顾考虑平台与从业者利益的理论。这种理论需要克服劳动关系理论与双边市场理论所有的单方治理导向,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来诠释平台与从业者的关系,由此,我们尝试将体现伦理治理逻辑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一种新的理论资源引入平台用工关系治理。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是一种体现伦理治理逻辑的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一种体现伦理治理逻辑的道德管理理论,该理论强调: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福利都必须作为目标加以考虑,管理者有责任考虑多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22)[美]约翰·斯坦纳、乔治·斯坦纳:《企业、政府与社会》, 诸大建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5年版,第14-15页。按照目前所公认的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指“能够影响或被一个组织的行动、决策、政策、实践或目标所影响的任何个人或群体”,(23)Robert Phillips, R. Edward Freeman, Andrew C. Wicks,“What Stakeholder Theory is Not”, 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 13(4), 2003, pp.479-502.按照该定义,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社区、政府等都可以视为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从伦理治理逻辑的视角出发,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一种具有道德性的连接路径,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一种有利于各方的利益共同体,而企业对利益相关者承担并践行社会责任就是伦理治理逻辑的具体实施路径。显然,从利益相关者理论所体现出来的伦理治理逻辑来看,它与其他管理理论的一个显著区别是明确地将道德和价值观作为管理组织的核心特征,(24)Marco Guerci, Abraham B. Rami Shani, “Stakeholder Involvement in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Practices: Evidence from Italy”, Management Revue-Socio-economic Studies, 25(2), 2014, pp.80-102.即企业不仅仅应该追求商业目标,还应该将道德的、伦理的价值嵌入到其目标体系中,而道德、伦理的价值实质上包含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考虑多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出发,利益相关者理论实质上蕴含了兼顾企业利益与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倾向。

(二)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入平台用工关系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当前的“制度治理逻辑”与“市场治理逻辑”所体现出来的“制度干预”与“市场选择”的思路并不能从整体、系统的角度来解决平台用工关系治理所产生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入平台用工关系治理,来解决目前其所面临的理论建构困境?我们从如下两个方面来分析这种尝试的可行性:

第一,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关系,为平台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能。与传统企业相比较,平台型企业以平台为中介载体,开放了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其商业模式创新运作的特征势必要求将更多的利益相关者纳入到其商业生态系统中,形成一种具有多层嵌套性的利益相关方关系;同时,基于平台商业模式创新的特征,尤其是平台用户(包括供给侧用户与需求侧用户)是决定平台生死存亡的关键性利益相关方,(25)肖红军、阳镇:《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理论分野与研究展望》,《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因此,平台型企业要想获得可持续性的创新发展,必须要综合考虑多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构建一种更具包容性的商业生态系统,而利益相关者理论恰恰提供了这样的理论资源。

第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平台从业者提供了一条非制度性的保护路径。由传统企业向平台型企业的迭代,导致学界对平台用工关系的性质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回归到平台从业者所具有的“利益相关者”的身份,从“利益相关者”身份出发,互联网平台必须要对从业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对其利益加以保护。与传统劳动关系理论所界定的“雇员”身份、双边市场理论所界定的“合作伙伴”身份相比,对平台从业者的“利益相关者”的身份界定,是一种介于“制度保护”与“市场选择”之间的中间道路,它强调平台型企业对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伦理道德责任。相对于“制度保护”所强调的“法律责任”与“市场选择”所延伸出来的“责任缺失”,利益相关者理论所体现的伦理道德责任强调了平台型企业在创新发展的情景下以企业社会责任的形式对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责任,不仅在价值取向上兼顾考虑了平台与从业者双方的利益,而且在责任内容上体现了刚性的制度干预与自由的市场选择之间的折衷。

梳理当前学界对平台用工关系治理的理论建构,已有研究并没有涉及到利益相关者理论。目前仅在探讨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文献中零星可见对平台从业者“利益相关者”身份的界定,而对于以平台从业者所具有的“利益相关者”身份作为依据,探讨平台型企业对其承担何种内容的社会责任,学界尚缺乏具体的分析与论证。之所以形成上述研究现况,原因在于:研究者习惯于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依据来论证企业对内部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员工承担社会责任,而在互联网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关系定位尚未厘清之前,利益相关者理论似乎很难在平台用工关系中找到适用的空间。

事实上,目前学界忽略了两个重要的问题:其一,即使平台从业者不具有“雇员”的身份,以其作为平台利益相关者的身份,仍然可以要求平台对其承担社会责任;其二,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继承与创新,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平台经济的情境下仍然可以做为平台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因此,将利益相关者理论适用于平台用工关系治理在理论选择上具有合理性。我们将体现伦理治理逻辑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入平台用工关系治理,以其为主导的治理思路可作出如下预设(具体参见表1):在治理目标上,兼顾平台商业模式的创新与平台从业者的保护;在治理主体与治理措施上,平台型企业是主要的治理主体,平台从业者是平台的利益相关者,强调平台型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来达到治理目标;在治理边界与治理结构上,以平台型企业对平台从业者承担的社会责任边界作为治理边界,是一种去科层化的、强调兼顾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治理模式。

表1 平台用工关系治理的三种理论建构比较

四、结语:对平台用工关系治理三种理论建构取向的反思

由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双边市场理论与利益相关者理论之间的比较,可以看出,双边市场理论是基于商业模式创新视角,对当前实践中的平台用工关系治理模式的一种解读与佐证,而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则显示了一部分学者对当前治理模式的一种纠正倾向,他们试图将平台用工关系治理重新纳入到劳动关系的制度框架中,通过制度干预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负面问题。而我们所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则预示了另外一种介于“制度干预”与“市场选择”之间的中间道路的可能性,以利益相关者为基础,倡导平台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可以构建一种更具包容性的商业创新模式,而且还可以对平台从业者提供适度的保护。显然,针对平台用工关系治理,不同的理论具有不同的理论建构取向,基于不同的立场,这些理论都能够自成体系,自圆其说。当前,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哪种理论有利于中国情境下的平台经济发展,能够解决当前平台用工关系发展演变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毋庸置疑,随着平台经济的深入发展,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开始暴露显现,如互联网平台的垄断、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等,而对于平台用工关系及其治理——这一与平台经济的发展相伴相生的问题,时至今日,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本文所提出的三种理论及其对应的治理逻辑,是对当前及未来平台用工关系治理的可行思路的总结和预设,我们倾向于将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当前平台用工关系治理的理论建构基础,主要是考虑到了我国平台经济发展初期由新业态的出现所引发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面对这些利益关系,制度治理的逻辑与市场治理的逻辑会面临激进与保守、放任与规制之间的选择困境,而伦理治理逻辑则以体现折衷倾向的利益协调视角,为平台用工关系治理提供了发展的空间。当然,未来随着平台型企业形态的进一步的创新迭代,会产生更加复杂的平台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模式,如何在制度、市场与伦理等各种治理思路与手段之间做出选择与匹配,为创新发展的实践提供更合理的理论诠释与指导,将是平台经济赋予学术界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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