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参考价格体系对完善我国差比价规则的启示
2021-10-25周德权刘明珠华恬恬
卫生软科学 2021年10期
周德权,常 峰,刘明珠,华恬恬,路 云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98)
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2019年12月,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要推进形成合理的药品差价比价关系,差比价规则的革新被提上日程。如何形成合理的药品差比价关系,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德国对药品价格实行参考定价制度,虽然对差比价规则没有成文的规定,但其参考价格体系中的定价方法巧妙解决了不同剂型,包装和规格药品的定价问题,形成了合理的比价规则。这对我国新时期药价管理中差比价规则的革新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差比价现状进行梳理,对照德国参考价格体系的定价方法,分析差比价在德国参考价格体系中的应用经验,以期对我国新时期差比价规则的革新提供改进方向。
1 我国差比价制度实施现状
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发布《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规则的修订工作于2007年展开,在2007年和2009年分别正式征求过一轮意见,并于2011年发布《药品差比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2011年《规则》虽继承原有框架,扩大适用范围,完善计算方法,但距今已有10年。2015年放开药价后,随着药品种类不断增加、剂型不断丰富、医改逐步深入,《规则》在新时期逐渐应用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省平台挂网等领域,其在医保支付标准制定中的作用也在探索过程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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