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怎样理解教育法的法典化
2021-10-25
民主与法制 2021年47期
周洪宇:教育法典应具备体系性、逻辑严缜性、内容完备性,并由立法机关编纂
就各国的教育立法实践而言,不论是较为开放、松散的教育法律体系,汇编型教育法典,还是严缜的体系型教育法典,在编纂的过程中均表现出一定的共性。
第一,教育法典的编纂并不以固化、完满为追求,相反,教育法典创造的体系始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灵活性,并以教育法典确立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为不同时期的现实需求与客观情况提供创制、修改、解释、废除法律规范、法律规则的指引。
第二,汇编型、体系型教育法典的编纂均有消除明显逻辑冲突的追求,并均以一定逻辑结构进行编排,如以不同阶段的教育、不同教育主体、受教育者、经费保障等,作为分编或单行法划分的标准。
第三,汇编型、体系型法典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法典化、再法典化、联邦化立法的冲击。特别立法、地方立法的存在使得微观的、碎片化的特别法律制度实现着与法典不同的法律价值,并更好地应对差异性、异质性的现实。
第四,教育法典一般均以教育活动产生的民事、行政关系作为其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考察日本《教育基本法》、美国教育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教育法》均可发现,其规范的主要内容大多以参与教育活动主体的设立与运营(资格、人员、财产、经费保障、内部规章等)、权利、义务、行为、责任等为内容。
第五,教育法典的编纂均由各国的立法机关主导完成,即使是美国教育法典的汇编也是由美国联邦众议院的下属机构编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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