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宪推定不适用于我国合宪性审查
2021-10-23郑贤君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律
摘要:合宪推定起源于美国特定的宪法时刻,是最高法院脆弱时期的一种司法退守,也是司法立宪主义之司法克制的体现。依托三权分立,通过推定经济和社会立法合宪,法院承认民主的立法机关享有干预市场的立法形成自由与裁量权。我国合宪性审查不同于合宪推定,民主集中制之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宪法监督服膺于“自我革命”,“民主集中制”不同于分权,“自律”不同于制衡之“他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合宪性审查并非基于怀疑和不信任,而是出于“自我完善”的需要,目的是实现“良法善治”;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不同于法院的诉讼程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判断经济社会立法符合宪法是“自我肯定”,而非“合宪推定”。我国没有区分政治与经济社会立法的宪法传统,合宪推定之合理性基准不适用于对经济社会立法的合宪性审查,适合的审查方法是以尊重宪法、维护宪法秩序统一为鹄的,遵守“积极法律保留”,通过适用政治审查、严格合理性审查基准区别对待,分类审查,在正当化立法裁量与限制基本权必要性之间取得平衡,兼顾民主主义与个人自由双重价值。
关键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民主集中制 经济社会立法;政治标准、严格与合理性基准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1)05 - 0100 - 11
收稿日期:2021 - 07 - 25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學基金重点项目“合宪性审查标准的中国化与体系化”(项目批准号:19AFX00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郑贤君,女,河北赵县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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