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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下中国-东盟跨境电商合作的问题与路径

2021-10-23严文韬方友熙

国际商务财会 2021年9期
关键词:东盟跨境电商

严文韬 方友熙

【摘要】《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电子商务一章中涵盖了丰富的促进电子商务合作的相关内容,基于当前世界格局不断变幻之际,中国-东盟之间跨境电商合作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文章认为,中国-东盟双方应未雨绸缪,加强企业间深度协作、积极践行“三智”倡议、借助数字经济持续发力、加快电商人才培养的合作,立足履行中国-东盟相关合作协定的基础上积极推进RCEP的尽早落地。

【关键词】RCEP;东盟;跨境电商;区域经济合作

【中图分类号】F742

当今世界波诡云谲,新冠肺炎疫情加剧了全球地缘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演化。经过八年利弊权衡、协商与谈判,RCEP签署国逐步认识到建立地区全面经济合作以应对不确定的世界局势是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2020年11月15日,RCEP15个成员方以视频形式共同签署协定。协定共有20章,本文就其中第12章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定展开探讨。

一、RCEP关于电子商务规定的解读

RCEP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定一共17条,内容涉及促进电子商务使用和合作等,这些内容为成员方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国际合作指明了方向。

(一)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合作

针对新加坡、中国、韩国、马来西亚等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情况较好,而老挝、柬埔寨、缅甸、越南等国家的电子商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情况,RCEP鼓励成员方共同助力中小企业建设电子商务,有针对性地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分享各成员方优秀的跨境电商模式和经验,包括成功的电商平台运营模式、安全可靠的第三方支付系统、网络直播新兴营销模式、完善的物流管理体系和便利的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模式等,并通过线上或线下举办的交流、培训活动,为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落后的成员方提供具体的帮助。RCEP希望成员方在进行电子商务领域合作时能够充分利用国际论坛或峰会中的现有合作倡议,根据期望实现的电子商务合作内容对现有合作倡议进行调整与增减,以减少在重新建立合作倡议上所需花费的谈判和协商的时间成本。

(二)关于推动新型数字化贸易

RCEP提倡成员方采用无纸化贸易,接受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且认可其与纸质版贸易管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开电子形式的贸易管理文件的获得渠道,以提升文件处理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对电子信息技术水平较为落后的国家提供专门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其完善通信基础设施。RCEP对缔约方电子签名的监管提出了最低准则,允许缔约方通过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特定种类下的电子交易进行认证,出台相关规定或法律认可境外签发的电子认证证书的法律效力。

(三)关于营造跨境电商环境

RCEP规定成员方要加强对线上消费者及其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透明及有效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措施”,鼓励成员方保护在不同成员方之间传递的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对于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RCEP要求成员方采取一定措施保护接收人权益,对未遵守规定的非应邀电子信息提供者赋予权利人相关追索权。这些规定将提高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跨国传输的安全性。同时,RCEP维持不对缔约方之间的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以降低电子商务的贸易成本;鼓励将对话协商转变为正式的规则与制度建立。

(四)关于数据跨境流动

RCEP对计算设施的设置及电子方式的跨境传输信息规定了较为宽松的履约空间,提出了限制数据本地化的例外情况,允许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信息自由流动,进而提升电子信息跨境流动的效率,降低流动成本,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达成。但协定第14条和第15条中未对“商业行为”做进一步规定,也未明确界定“传输信息”内容的范畴,仍需对“基本安全利益”做解释说明。

二、当前中国-东盟跨境电商合作存在的问题

自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建立并运行至今,双方间的国际经贸合作成果丰硕,特别是在中国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带动下,东盟跨境电商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双边也存在一些问题。主体表现在:

(一)跨境电商交易支付体系未对接

电子钱包技术在中国被广泛运用于電子商务领域,2019年电子钱包占中国电商市场线上支付的71%,而东盟国家消费者更倾向于使用银行卡、现金结算,线上支付普遍低于20%。目前,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及货币支付体系尚未完全统一,与各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存在使用差异,如与Lazada、Shopee合作的Payoneer(派安盈)无法通过银行卡或信用卡充值,且手续费高达1.2%、退款周期长;印度尼西亚最受欢迎的电子钱包之一——OVO,支持用户退款但不支持拒付。在支付交易时由于交易双方采用不同的结算货币,容易受到国际汇率波动的影响,因此对买卖双方、第三方支付机构都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二)电子信息合法性认同的差异

由于支付环节涉及的买卖双方所在国家的不同,各国法律对于电子支付和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数字签名的合法性,以及与电子支付有关的纠纷、索赔等规定都存在一定差异,这对跨境电商支付的安全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例如,在不可靠的数字签名(Unreliable digital signatures)方面的规定,马来西亚1997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指出,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如果接收者依赖数字签名,则需承担被伪造数字签名的风险。而“具有电子商务先驱的国家”新加坡2010年的《电子交易法》规定,满足一定要求的电子文书、记录或信息具有与原件相同的法律效力。我国2019年修订的《电子商务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物流基础水平参差不齐

总体而言,东盟国家物流基础设施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国家现代物流运输的技术设备较为落后,网络化、信息化程度低,对跨境电商物流体系建设、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造成了直接影响,进而导致整体跨境物流效率低,跨境电商货物耗费了较多的物流时间及成本。表1所示东盟十国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情况,得分范围1~7分,分数越高表明该项基础设施状况越好,分数越低表明该项基础设施建设的越不完善。新加坡因其独特的战略位置和完善的基础设施,拥有较为成熟的物流业。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物流基础也较为完善,在陆运和空运设施方面配套齐全。菲律宾、柬埔寨、老挝的基础设施发展相对滞后,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边境通关效率低

中国与东盟国家在通关方面对于清关流程、税收、货物监管等相关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跨境电商货物清关手续繁琐、口岸通关协调性差、在港口滞留时间长,影响后续物流配送环节的正常进行,导致货物交付延期,对消费者的购物体验造成负面影响。海关通关效率、清廉程度和海关电子信息化建设水平也是影响通关速度的关键因素。表2所示东盟十国非关税贸易壁垒和通关效率情况,“非关税贸易壁垒盛行程度”得分范围1~7分,分数越高表明该国非关税贸易壁垒盛行程度越低,分数越低表明该国非关税贸易壁垒越严重。“边境通关效率”得分范围1~5分,分数越高表明该国边境通关效率越高,分数越低表明该国边境通关效率有待提升。根据数据显示,新加坡非关税贸易壁垒最低,越南非关税壁垒较高;新加坡边境通关效率最高,而柬埔寨、菲律宾在边境通关效率方面仍需提升。

(五)主流跨境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参差不齐

中国-东盟跨境电商交易主要通过一些主流跨境电商平台进行,而这些主流跨境电商平台各自的平台规则、运营模式、目标市场等都存在较大差异。以“东南亚版亚马逊”Lazada、东南亚规模最大的电商平台Shopee和新加坡流量最大的电商平台Qoo10为例,在平台入驻规则方面,Lazada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和4%的佣金,且需要营业执照的证明;Shopee的入驻门槛较低,商家无须缴纳保证金和佣金,也无须营业执照证明;入驻Qoo10同样不需要任何费用,但需要营业执照证明。在费用方面,Lazada会根据不同商品类别抽取成交佣金,还会收取手续费和增值税;而Shopee不收取平台手续费,每笔订单确认收货后及时到账、没有回款周期;Qoo10则会从每笔交易的总销售额中扣除12%的费用。

除此之外,其他电商交易平台大多依照其本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商业习惯以及当地消费者的消费偏好来设置语言系统及交易结算界面,面向的目标市场较为局限,网站翻译的精准度也对用户体验造成影响,不利于中国-东盟之间多边贸易往来的通畅和便利。因此,亟待开发一个适用于整个中国-东盟地区、面向其所有国家市场的多语种、综合性强、规则统一、各国民俗文化融合度高的跨境电商平台系统。

三、RCEP下中国-东盟跨境电商合作发展的路径

(一)加强企业间的深度协作

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利用自身发展优势,向东盟国家企业提供技术、人才方面的支持,积极分享并推广中国先进的电子支付技术,传递成熟跨境电商运营经验和先进模式,从而使双方形成优势互补。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的东盟国家,如柬埔寨、老挝、越南等,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向其输出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在当地投资成立项目公司,与当地跨境电商企业直接进行项目对接,挖掘该国跨境电商市场潜力;对于经济发达的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中国企业可以与这些国家跨境电商企业进行双向投资,以协议合作、参股合作等方式深入双方跨境电商市场,达成战略合作,共享电商领域优质信息资源,共同发掘两国跨境电商市场新机遇;对于人口众多的印度尼西亚,可充分利用其劳动力优势,发展跨境物流运输业。中国企业可以与当地邮政部门或物流企业,与邮政电子解决方案公司展开合作,在当地设立营业网点,建立仓储物流中心、区域配送中心,形成跨境物流运输网络。此外,中国-东盟还应通过进一步完善中国-东盟跨境支付体系,拓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覆盖范围,共同建立中国-东盟间统一的跨币种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开拓以人民币为主要结算货币的第三方支付体系,减少国际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降低汇率风险。未来,RCEP通过加强对电子信息的监管、提出对电子商务争端解决的适用性规定,将有效提升跨境电商支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积极践行“三智”倡议

中国应向东盟一些技术落后的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提升其跨境物流设施网络化、信息化程度。中国-东盟之间应秉持求同存异的原则,统一物流信息标准,打造标准化、规范化的物流跟踪系统,打通“最后一公里”。根据双方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的需要,向当地互派项目工程队前往参与协助建设,对跨境货物进出的重点港口、码头、物流集散中心等物流基地,进行改造升级,提升物流设施服务水平和质量,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互联互通,构建中国-东盟之间的国际物流枢纽,建立高效的国际物流联动体系。在通关提效方面,中国应与东盟国家一同积极践行“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的“三智”倡议,扩大国家间海关合作范围,将中国的智慧海关建设经验推广到东盟国家,提升东盟国家海关基础设施、行政管理、海关监管的智慧化程度。搭建跨国海关间可兼容的信息化系统,共建跨国海关信息交换共享平台,运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实现海关数据的自动采集、在各国海关之间的实时传输与共享,达到风险联防联控的作用,进而提高通关效率。

(三)借助数字经济持续发力

中国-东盟国家要加强5G、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领域的合作,通过数字经济扩大双边合作广度和深度。借助“中国-东盟信息港”中在建或已建成的数字化项目,如中国-东盟数字贸易中心、中国-东盟数字化转型联合创新中心,对具备创新能力的中国、东盟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孵化,整合各方优质资源,开展核心技术联合研发,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对跨境贸易数据进行有效整合、智能分析,发掘跨境电商数字化管理模式和运营模式。目前“中国-东盟信息港”中的大部分项目落地于中国境内,未来在项目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可以将同类项目复制到更多东盟国家,在当地推广成功经验,扩大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建设的辐射范围。运用中国-东盟网络安全交流培训中心建成的网络安全实训平台、攻防演习平台,开展网络安全人才培训,建立跨境网络安全事件响应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构建和谐、开放、包容的网络安全空间,保护电子商务用户隐私。

(四)加快电商人才培养的合作

目前,从事跨境电商的从业者多为单一专业性人才,缺乏大量兼备语言技能、跨境电商交易规则以及对中国-东盟地区文化有一定了解的复合型人才。应推动双边电子商务领域专家学者、高等院校相互交流合作,密切人文交流往来,共同开办跨境电商人才教育培养和孵化基地,开设新型跨境电商人才培养课程,增强课程内容综合性和适用性,课程可涵盖跨境电商专业知识、东南亚小语种教学、各国民俗文化分析和消费者偏好等多样性主题。利用双边独特教育资源和先进跨境电商技术,培育适应形势发展的复合型跨境电商人才,提升核心竞争力。同时加快技术迭代革新,借助直播等新型跨境电商技术,在推动贸易便利化的基础上,研发面向中国-东盟所有国家地区、界面设置文化包容性强的跨境电商平台系统,优化用户的购物体验,拓宽目标市场。

四、结语

当今世界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持续增加,全球经济增长乏力,新冠肺炎疫情仍在世界各地肆虐,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合作卻逆势上扬,RCEP的签署将为中国-东盟跨境电商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在数字经济的有力推动下,中国-东盟跨境电商生态体系将逐步形成,助推跨境电商发展迈上新台阶。考虑到东盟是RCEP的倡导推动方,“近年来自主性较高”。相信协议的签订将给双方带来更多益处,但美国的盟友日、韩、澳、新对协定的签署变量更大,中国应该未雨绸缪,在立足履行中国-东盟合作相关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努力推进RCEP的尽早落地。

主要参考文献:

[1]黄家星,石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电子商务规则发展与影响[J/OL].兰州学刊:1-22[2021-05-20].

[2]郑远民,李俊平.新加坡电子商务法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41(05):55-59.

[3]顾阳.“三智”建设开启贸易前行之门[N]. 图们江报,2020-02-17(003).

[4]沈洁.RCEP协定生效面临的问题与风险防范[J].区域经济评论.2021(03):12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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