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的价值定位与实践探索
——以江苏省为例
2021-10-21陶中怡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陶中怡
(淮阴师范学院 法律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1)
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创性地提出“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的部署,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在各级政府机构如火如荼开展(1)在省级政府层面上,2010年起,湖北省、北京市、辽宁省、广东省、江苏省、四川省相继颁布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在市级政府层面上,2005年起,南京市、成都市、苏州市、青岛市、深圳市、沈阳市、惠州市、镇江市、温州市相继颁布实施法治城市或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区级人民政府层面,2007年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实施了“余杭法治指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国人大》2012年第23期。之后,构建区别于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也被提上了日程。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提出了“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制定法治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法宣办于2015年10月组织制定《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江苏省《指标体系》”),这是国内首个省级层面的法治社会评估评价体系,其出台伊始,便得到了专家的高度评价(3)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在2015年11月28日举行的《指标体系》专家论证会上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江苏省司法厅课题组根据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江苏法治社会建设经验,提出这样一个指标体系,非常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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