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视角下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和解协议违法性的认定研究
2021-10-19焦海洋
科技与法律 2021年5期
焦海洋

摘 要: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第76条设置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而为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2021年7月4日,国家药监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是,在实践中,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和解协议将维持原研药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不利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及其目标的实现。故,我国应确立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和解协议违法性的认定标准。欧盟和美国均已确立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和解协议违法性的认定标准。本文结合典型案件,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采取的认定反向支付和解协议违法的标准。
关键词:反向支付;药品专利和解协议;违法性
图书分类号:D 923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1)05-0111-10
引 言
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和解协议是指,由作为专利权人的原研药企业向仿制药企业支付金钱或授予其他利益而达成。由于反向支付和解协议往往要求接受支付的一方禁止从事某些特定的竞争行为[1]。故,反向支付和解协议具有限制、排除市场竞争的作用,将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原研药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延迟仿制药上市,降低药品可及性,抑制医药创新,妨碍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目标的实现。为规制非法的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和解协议,欧盟和美国均确立了此类协议违法性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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