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泄露中企业对用户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2021-10-19马宇飞
科技与法律 2021年5期
关键词:网络安全
马宇飞



摘 要:非法抓取、窃取、破坏数据库数据的行为使得数据企业与用户承受了巨大损失。在用户数据权益保护方面,《数据安全法》第27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对用户数据的安全保护义务,但如何对用户进行损害赔偿尚不明确。在用户数据权利尚未被立法确认的前提下,可以以《民法典》第1197条、1198条为请求权基础,结合数据经营实践确定“知道或应当知道”、“采取必要措施”以及“违反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具体标准,构建用户数据权益救济框架,使违反义务的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用户数据权益;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损害赔偿;网络安全;汉德公式
中图分类号:D 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1)05-0075-10
自网络服务平台化以来,大量用户数据藉由网络服务得以集中于数据服务企业。与此同时,非法抓取、窃取、破坏数据库数据的行为也逐渐增多,使得数据企业与用户承受了巨大损失。如何依法保护企业、用户的数据权益就成为了学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在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上,司法中将企业对用户数据的占有作为企业竞争利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加以保护,并在“新浪诉脉脉”案1、“淘宝诉美景”案2等案例中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同时,学界也广泛出现了关于企业对其持有数据享有财产权的讨论,如“所有权保护说”[1]“知识产权保护说”[2]“债权保护说”[3]“新型数据产权说”[4]等。但在用户数据权益保护上,则不那么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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