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宪法同行:从宪法看儿童权益保障
2021-10-19文/祁时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年7期
关键词:儿童
文/祁 时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但是,儿童在生理和心理上尚未发育成熟,相较于成年人,他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需要我们给予儿童权益保障问题更多的关注。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通过《宪法》的明文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视。保障儿童权益,需要宪法和法律的护航。
一、儿童的受教育权
案例链接
小米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但她可以独立行走,只是不像正常人一样灵活。如今小米已经7岁了,和她同龄的小伙伴都已经上学,于是,小米的父母带她到附近的小学报名入学,但学校认为她是残疾儿童,拒绝招收。学校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小米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适龄儿童的父母应当保证自己的孩子按时入学并接受义务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也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残疾人也同样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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