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商务平台对“大数据杀熟”的监管义务
2021-10-14王琪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11期
王琪
摘要:2020年12月,一则关于美团配送费杀熟的博客再度引发公众对大数据杀熟的热议。消费者在享受技术便利的同时成为技术欺凌的对象。尽管我国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在反垄断领域规制杀熟行为,但在非垄断领域仍有适用空白,加之网络平台的技术优势和算法的隐蔽性,消费者知情权和经营者披露义务出现合规困境,又因监管和救济制度供给不足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较难受到保护。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大数据杀熟”;监管义务
简单说,“杀熟”是指销售同一类型商品时,卖家对于老顾客的商品要价要高于新顾客。大数据杀熟则是传统杀熟行为在互联网电商平台中的另一种展现。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杀熟行为通常是在电商平台中产生,利用大数据技术提供算法,将消费者在平台的消费信息收集整理并建模分析,掌握消费者能力、价额敏感度等,从而根据上述信息对消费者实施差别定价行为。从本质角度分析,大数据杀熟为“价格歧视”,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对“大数据杀熟”相关行为进行明确定义,因此无法将该行为定义为消费欺诈。法律规制的缺失,导致社会对于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监督管理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
1.大数据杀熟的法律性质
对于大数据杀熟的定性问题,学界尚未得出统一结论,目前争议较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价格歧视说、价格欺诈说以及算法歧视说。主张价格歧视说的学者认为,大数据杀熟行为就是针对相同商品、在同一时间段内,经营者对不同用户给予不同报价的价格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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