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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海外代购行为税收征管优化研究

2016-11-28张宇康

中国市场 2016年40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税收征管税法

张宇康

[摘 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海外商品的需求越来越高。但是由于现行征税机制存在缺陷、相关法律和规定缺失、海关监管手段落后,由此而产生的海外代购偷税漏税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文章基于当前海外代购行为蓬勃发展的背景,以如何有效改善当前网络海外代购的税收征管为目标,探讨如何从政府立法、海关执行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参与等角度实现税收优化,从而有效打击网络海外代购中的偷税漏税行为,规范跨境电子行业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网络海外代购;税收征管;税法;海关执行;电子商务平台

[DOI]10.13939/j.cnki.zgsc.2016.40.099

1 前 言

1.1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部分。根据贝恩咨询的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70%的奢侈品消费来自海外代购和出境购买,在如此巨大的需求支撑下进口电商交易额从2010年的约845亿元增长至2012年的2254亿元,年复合增速63%。以灰色海淘为主的淘宝全球购2015年GMV达到600亿~700亿元。

然而,相关法律的缺失,网络海外代购行为的税收征管模式相对落后为不少企业带来了监管漏洞。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和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经营不合规以及相关责任人涉嫌偷税漏税,乃至走私的现象愈演愈烈。2013年“网上代购空姐逃税百万元”的案件更是将网络海外代购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因此,有必要针对海外代购行为对税收征管进行优化研究。

1.2 文献综述

网络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吸引了国内外的大批学者进行研究。其中国内学者关于网络海外代购税收征管的研究方向主要有:网络海外代购可税性研究;[1][2]网络海外代购税收立法研究[3]以及针对海外代购行为的管理优化研究。邢红霞(2008)主张短期内我国应该对电子商务呈支持态度,加大对其的税收优惠力度,甚至是进行一定的税收豁免;[4]兰兰(2012)从税收法律中海外代购的定义出发,分别从电子商务以及海外代购行为自身的特殊性出发分析该行为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建立“海外代购税”的可行性;[5]上海社会科学院相关课题组(2014)认为目前小额电子跨境电子商务存在偷漏税、检验检疫以及市场监管方面的三大问题,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监督系统,并增大管理与检测的力度。

国外关于网络海外代购中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不多,主要的研究热点是:在将网络海外行为视为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的基础上讨论对于电子商务是否要开征新税。由加拿大的阿瑟·科德尔和荷兰的卢克·索尔提出并完善的比特税;美国的詹姆士·托宾提出的托宾税以及美国学者R.L.杜尔伯特提出的预提税是赞同征税观点的主要代表。欧盟和经济合作组织则主张不征收新税,通过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将电子商务纳入征税范围,从而在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总地来说,国内外现有研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①国内学者对于网络海外代购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宏观层面,忽略了交易平台在税收征管优化中的重要作用;②国外学者对于海外网络代购税收研究只是局限于如何对其进行征税。

2 我国网络海外代购税收征管现状

2.1 海关税收征收管理

海关税收征收管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的由海关代表向纳税义务人“征收关税和其他的税、费”,课税对象是出入关境的物品或者货物。海关税收征收管理一共涉及三大技术,即税则的归类、海关完税价格的审定和原产地的确认。但是在跨境电子商务下,大量货物采用航空小包甚至是人工携带的方式出入境,不仅存在利用电子商务走私的风险也给我国海关带来了巨大的税收征管难度。

2.2 网络海外代购的税收监管政策

(1)海关部门的相关政策。对于已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海关实现联网的商业行为,2014年7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从监管层面上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与个人进行管理,让“代购”与“海淘”有法可依。这项公告的出台限制了售卖走私货和假货的不良商贩的活动空间,让合规的海淘企业和个人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2)非海关部门的相关政策。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要积极研究,解决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出口货物遇到的海关监督、退税、检验、外汇收支和统计等问题。2014年9月工商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工作协作的措施以促进电商发展。

3 网络海外代购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3.1 税务登记不健全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基础,是取得纳税人详细信息的主要手段。我国的税务登记的基础是纳税人进行工商登记的信息,相比庞大的网络海外代购人群,合法合规经营并进行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少之又少,缺乏工商登记,有关部门无法得知其经营状况,必然影响我国的税收征收工作。

3.2 纳税申报不完善

税务机关主要通过纳税申报来掌握纳税人的经营状况,确定纳税额。对于传统的交易方式,大多适用上门申报的申报方式,但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无地域性的特点,纳税人仅仅需要一台链接网络的电子设备便可自由地进行交易,如果仍采用上门申报的方式,不仅大大限制网络带来的便捷,对于如何确定其上门申报地也是一个难题。

3.3 完税价格难以确定

网络海外代购多采用线上交易的方式,这种交易方式的无纸化特性导致完税价格的确定只能根据有关交易的网上电子交易记录。而电子交易记录易于修改且不留痕迹,不具有时效性,这给税务机关的征税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电子交易记录具有易破坏的特点,一旦病毒入侵或者软件不兼容将损害数据安全,降低数据的可靠性,从而给税务机关的执法带来很大难度。

3.4 对个人海外代购监管缺乏法律政策依据

按照现行海关的规定办法,我国进境居民旅客在携带其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时有5000元的免税额度。由于需求量和利润空间巨大,经常出境工作人员以及留学生等群体利用自身的便利性,多次携带商品进境售卖,逃避纳税义务。发生这种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两种:第一,普通大众对于相关法规政策确实不了解;第二,也有一部分网络海外代购从业者明知故犯,利用法律空当故意携带超额货物进境而不申报。隐藏在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相关法律的缺乏,一方面普通大众无法明确了解税收规定;另一方面让海关在实际查验过程中只能依靠经验,从而大大降低工作效率。

4 非法海外代购成因分析

4.1 贸易壁垒与进口关税较高

为保护民族企业发展,国家在某些行业从政策上对相关产品的进口进行限制,例如进口许可证制以及进口配额制度等。代购可以让消费者以较低的价格将这些国内不易买到的商品或者价格昂贵的商品买到,因此非法海外代购屡禁不止。

此外我国对许多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较高,而且在进口环节还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当商品进入流通领域,价格相比国外市场已经高出许多,只能依靠价格和品牌优势取胜。一个海外商品想要依靠质量取胜需要一个很长的周期,因此通过海外代购偷逃关税的行为是最直接也最有效的扩大市场方式。

4.2 需求量巨大,海关部门业务量激增

随着人民的购买力水平不断增强,国外商品在国内大有市场,由此而带来的是进出境快件数激增。从2004年到2015年我国监管的进出境快件总数年均增长10%左右。但是海关监管人员的数量并没有明显地增加。如果单纯依靠过去的查验手段而不实现电子化更新和统计监测手段提升,只能导致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强大和效率低下。

5 对网络海外代购的税收征管优化研究

5.1 规范法律法规,完善立法,规范执法

关于网络海外代购行为的相关法律应该得到进一步完善。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实际以及海关在操作过程中总结的经验和教训,只有弥补现行法律条款漏洞,才能让不法分子无法律漏洞可钻,让相关部门做到有法可依。在相关税法的制定上要严格考量,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谨慎制定,既要考虑到税收的公平性也要考虑到相关行业的发展实际,同时符合国际法价值取向。针对网络海外代购的执法工作应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从严执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姑息,让跨境电子商务得到健康和持续的发展。

5.2 明确执行细则以及关键概念的表述,让公众更加了解相关政策

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尤其是海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将执行细则公之于众,让普通人群更加了解国家的相关做法和政策。例如我国的税务机关可以借鉴韩国海关的做法,专门开通海外邮件和代购专栏,明确物品和货物在海关法范围内的概念范围。从而避免相关人员以不懂法、不知法为借口从事不法行为。同时公布具体流程也可以对现场执法人员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防止执法不严。

5.3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税收监管,打造信息化监管系统

网络海外代购需要依托一定的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交易载体,无论是微信还是淘宝都可以储存交易数据。应大力推进税务机关网络与银行以及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联网的工作,从而实现网络海外代购行为的可追溯。在征税的过程中,微信以及淘宝等交易平台可以起到税收监督的作用,通过交易数据记录与分析可以协助税收机关进行税务催缴工作,同时监控海外代购行为发生情况,帮助税务机关进行海外代购经营行为认定。

5.4 健全监管配套措施,加大违法惩治力度

海关对网络海外代购个人或者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加大惩处力度,对于个别屡次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和企业可考虑社会曝光并降低其社会信用评级。

为了提高税收监管效率,可以考虑分层监管。通过数据分析,找出跨境电子商务频繁的企业以及进境夹带货品较多的个人进行重点监控,对于一个月内多次邮递进出境且均以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方式的个人展开深入调查,详细了解其购买动机和最终收货人。

最后为了避免海关人员误查以及当事人瞒报的行为,有必要引进事后稽查工作,通过与统计部门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将风险防控及追责延伸至事后,而不是单单局限于通关一个环节。

参考文献:

[1]张宝明.电子商务模式下中国税收问题研究[J].消费导刊,2008(3):125-126.

[2]兰兰,张梦晓.网络海外代购行为的税收法律问题探析——建立“海外代购税”初设想[J].税收经济研究,2012(5).

[3]邢红霞.电子商务与税收立法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24).

[4]陈思瑶,田明华,邱洋,等.我国网络代购发展及运作模式分析[J].北方经贸,2012(1):47-57.

[5]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及政府监管问题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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