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社会治理新趋势:自治、法治与德治的“三治融合”

2021-10-13韦熠阳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33期
关键词:三治融合自治德治

韦熠阳

摘 要:在我国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的背景下,自治、德治、法治的融合正逐渐成为社会治理改革的主流新趋势。三治的融合有着深刻的科学内涵与各自明确的运行地位,它以严密、科学的内在逻辑为基础,在各个地区的城乡治理中既展现出无比的优越性,同时也在遭遇行政过度干预、群众自治意识弱、三治融合配套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的阻碍。

关键词:社会治理;自治;法治;德治;融合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33.055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一个重大决策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此外,党的十九大报告还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不仅是对党的十九大“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的深化,还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的理论基调。可以说,党的方针政策赋予了德治、法治、自治之融合深刻的理论基础与理论意义。

1 “三治融合”的科学内涵和地位

1.1 三治的内涵

三治融合中的三治,即法治、德治以及自治。法治,即依法治国。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语境中理解,法治代表了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要求治國理政活动具有依法性、依规性。在实践中,法治意味着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和引导人们的生活方面。在具体体现中,法治意味着全民守法、严格执法、领导干部的模范守法和依法办事。其中,“依法办事”又是我国法治的核心,它的内涵也基本代表了法治的内涵,即要求党、政府、领导干部、人民大众、执法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各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按照体现党和人民利益的法律之规定办事。

德治,即以德治国。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其报告中明确回答了“什么是以德治国”的问题,他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此外,在谈及道德教化作用时重点强调了道德将法律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的关键作用。由此可知,德治在我国社会治理中,主要是一种道德对人与社会的教化和调节。在乡村治理中,道德可以是村规民约的约束力治理,可以是风土人情的无形而治,还可以是推举乡绅乡贤的影响力治理;在城市治理中,道德更多表现为社会公德的教化,表现为人们对传统道德、公共规则的遵循,还表现在其潜移默化地融入法治中,化身为不成文的法律,并将法律合理地转化为人们心中的道德,即成文的道德。总的来说,德治是一种通过精神文明的形态引导和纠正人们行为,规范社会事务与社会运作的治理模式。

自治,从广义上主要指主体既作为被管理者,也在一定程度上充当管理者的角色,即被管理者在合理范围内能够自我管理。从宏观视角看,中国的五级行政体系和乡镇政府中,自治相对于中央集权而言就是一种地方性、区域性的分权治理方式。从微观角度看,自治又表现为两种不同形态:在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以村民作为最主要的治理主体,鼓励村民对乡村各项事务进行自我管理、自我决策、自我监督、自我改善、自我教育的同时,联合乡村基层党组织、乡村产业企业、乡村村民议事会、监事会等其他主体,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乡村自治生态链”。而在城市治理体系中,它可视为社区自治与居民自治的综合。但值得注意的是,当代的城市治理自治,又不完全等同于单纯的社区自治或居民自治。它是一种意义更新的治理模式。这个层面的自治需要作为城市、社区治理传统模式的“政府主导模式”做出适当让步下,引入多元社管主体,如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监督委员会等,既运用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发挥区县政府与街道办的“密切联系基层”优势,还将自治程度加深到居民自身的层次,在党和政府的指导下通过一系列治理方法让居民真正参与社会治理、社区治理之中。

1.2 “三治融合”中各单元的地位

三治融合是一种新趋势下的社会治理模式,作为这个治理模式下的三个治理单元的德治、法治和自治,它们在运作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地位。

德治与法治之所以能够在社会治理中处于最为基础的地位,是因为德治与法治都具有其他治理模式所不能替代的“基石力量”。具体而言,法治中的法,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的强制力保障赋予了法强制性,强制性的法又因此兼具了严厉性和一定程度的剥夺性,它表现为对违法者利益的物理性剥夺,而这种利益剥夺往往是严厉而巨大的。这些因素直接决定了法治在社会治理中充当着底线角色,无论社会治理中的事务如何多样、如何复杂,都必须依法而治。换言之,当出现社会治理矛盾和问题时,法律并不一定是最优先、最有效的解决手段和依据,但它一定是最可靠、最具保障、最强硬有力的手段。如此,法治兜底性所彰显出来的基础地位自然便不言而喻。

德治的基础地位很大程度上来源于道德影响力所具备的深度和广度,它与法治相比较下,更为“深厚”,更具穿透力。剖析道德规范的来源与运作规律,就不难看出德治基础地位早已奠定。道德它并不是处于封闭和独立的环境中由来的,它源于人类的社会生活与共存状态。个体生活的日趋消亡,随之而来的是集体生活和社会的产生,同时人们为了追求理想的、和平的、良好的共存环境,将欲望与理性相统一,逐渐演化出一种集体认同的社会观念,这一社会观念来源于特定社会当中的绝大多数个体,具体能够表现为善恶、好坏、是非对错、正义、公平、优劣等概念,从而使道德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规范、引领社会与人行为的思维模式。德治的运作规律又有别于法治,如果说法治在社会治理中是以“由外向内”的方式进行运作的,那么德治与此相反,是一种“由内向外”的运作方式治理。面对法律与道德时,社会往往表现出一种“被动守法,主动守德”的姿态。也就是说,人们对法律的遵守更多是来源于法规法条的约束,而对道德的尊崇,更多是源自人们内心的良心与良知,这通常是人与生俱来或生存环境和后天教育所赋予的。可以说,道德拥有着与社会生活极强的契合度,这也是为什么在三治融合的整体治理工作中德治占据着其他治理模式所无法替代的基础地位。

猜你喜欢

三治融合自治德治
用“问道”之理 求“德治”之功
以“三治融合”创新乡村治理
以德治企,诚实守信
——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治融合”视域下城市社区公共空间的构建
城市社区“自治”理念如何落地生根
法治与德治并举的哲学思考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职权的章程自治
庄子的自然政治思想观
从不等式证明的激活策略看数学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