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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股东未实缴出资责任

2021-10-13鲁阳黄梦莎杨敏

经理人 2021年9期

鲁阳 黄梦莎 杨敏

一般来说,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不予支持的,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在期限届满前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不用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是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实务当中却操作不一。

《九民纪要(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原则上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偿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九民纪要》中第6条载明了例外情形: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公司拒绝申请破产的;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根据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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