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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界定问题探讨

2021-10-12张智

客联 2021年8期

张智

摘 要:高空抛物行为具有责任主体认定难、行为人主观过错认定难以及潜在危害性大等特点,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表决的通过,高空抛物行为正式入刑,极大的威慑了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文章基于高空抛物行为的界定标准,提出了高空抛物行为在刑法界定层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模糊、相似情节存在适用罪名不统一、量刑适用规则有待明确等,并以此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行为;刑法;界定

一、高空抛物行为的特点

首先是责任主体认定难。高空抛物行为的最大特点不在于抛掷物本身,而在于难以发现真正的侵权人。与其他致人损伤的案件相比,高空抛物行为极不容易被发现,公安机关在没有录像监控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很可能需要事发建筑物大部分业主的配合进行DNA检测,人数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需要耗费大量的警力资源。

其次是行为人主观过错认定难。即使公共机关确定了高空抛物行为人后,关于行为人主观心态仍然很难认定。行为人主观心态是界定高空抛物行为触犯罪名的关键。主观心态的查证受到技术原因的限制,高度依赖行为人的口供,行为人在案件发生后,面对公安机关为了逃避或者减轻罪责,往往把抛物说成坠物,或是非故意抛出,或是推脱到不负刑事责任的小孩子身上,给案件认定造成极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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